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程序与减免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0:45

矿藏资源补偿费是一种产业性收益,它是矿藏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完成方式。矿藏资源补偿费由中心和当地同享。地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政部分担任征收。
为了保证和促进矿藏资源的勘测、保护和合理开发,保护国家对矿藏资源的产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的有关规则,1994年2月27是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藏资源补偿费征收办理规则》(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正),清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和其他统辖海域挖掘矿藏资源 ,应当依照规则交纳矿藏资源补偿费。
一、收费程序
(一)申报
纳费人按规则期限,依据矿藏品销售收入及挖掘进程中资源使用状况填写“矿藏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
(二)核定
征收机关依据纳费人的实践生产经营状况,对纳费人的缴费申报进行审阅,承认纳费人本期应交纳补偿费的费额,对个别采矿实施定费制。
(三)缴费
纳费人经过开户行向国库交纳费款,或由征收机关集中统缴入国库。
二、收费规范
(一)收费项目:矿藏资源补偿费
(二)收费规范:矿藏资源补偿费依照矿藏品销售收入的必定份额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藏品自行加工的,依照国家规则价格核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则价格,依照征收时矿藏品当地商场平均价格核算收入。
征收矿藏资源补偿费金额=矿藏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x挖掘回采率系数。
挖掘回采率系数=核定挖掘回采率/实践挖掘回采率
三、减免程序
(一)凡符合规则的景象,请求免缴或减缴矿藏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统辖的征收部分提出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的理由、期限及减缴起伏等内容的书面请求一式四份。但请求期间仍需按规则交纳矿藏资源补偿费。
(二)征收部分接到请求书后,15天内会同同级财政部分提出审阅定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审阅定见书后,30天内会同省财政厅对采矿权人的请求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将决议书发送采矿权人,一起抄送上报的征收部分。赞同的决议书应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存案。
(四)减缴矿藏资源补偿费额度超越应缴额50%的请求,应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审阅赞同后,报省级人民政府赞同履行。
(五)凡经赞同的免缴、减缴的矿藏资源补偿费,自赞同之日起收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