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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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稳妥代位权具有三项彼此联络的本体性功用,别离是防止被稳妥人获得两层赔付、防止危害补偿职责人逃脱职责以及有利于稳妥人下降稳妥费和维系正常运营。关于稳妥代位权的性质,我国稳妥法应采法定债务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稳妥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稳妥和给付性稳妥的区别而划定,《稳妥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逾越财产稳妥的范畴,但现在稳妥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损伤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关键词】稳妥代位权;功用;性质;适用范围【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2009年《稳妥法》阅历了一次较大起伏的修订,可是标准稳妥代位权的条文简直只字未改。这或许反映了立法者的三个意向,一则该部分立法大体上是成功的,无需改动;二则稳妥代位权在我国实务中使用较少,不像理赔难等问题对立杰出,社会重视多,亟待解决,因此暂时能够抓大放小;三则国内对此问题的学术沉淀少,观念千人一面,对国外的研讨情况缺少深入细致的了解,理论的缺乏使得立法者不敢盲动。可是,应该看到的是,稳妥代位权由于所涉三人联系的复杂性和准则使用的广泛性,在欧美国家的稳妥法研讨和实务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面临我国稳妥代位权准则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准则机体细枝末节的琢磨,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准则原理整理和整合的基础上,讨论稳妥代位权的功用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稳妥代位权准则的理论根基。一、稳妥代位权的功用定位关于稳妥代位权而言,其功用是什么和能否完成,不只联系到准则自身的存废,还决议了准则建立的具体内容及方式,这是研讨稳妥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一)关于稳妥代位权功用的学说整理在大陆法系,代位权的发作能够追溯到罗马法年代。[1]可是英美法中的代位权(subrogation )准则完全是本乡产品,源于衡平法的发明。在Castellain v.Preston案中,“代位权”一词初次在英美法中被明确地用于稳妥法中。[2]稳妥代位权,是指在丢失补偿性稳妥中,当稳妥事端发作时,如被稳妥人关于同一危害,除了能够向稳妥人恳求稳妥金给付之外,一起也能够对第三人行使危害补偿恳求权或其他权力,为防止被稳妥人违反丢失添补准则,而在稳妥人先为稳妥给付之后,于给付的范围内,使稳妥人获得该被稳妥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3]关于稳妥代位权的准则功用,两大法系的通说定见较为共同,根本都以为是危害添补准则在稳妥范畴的表述,即一方面为了防止被稳妥人既从稳妥人又从危害补偿职责人处获得给付,然后获得两层赔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危害补偿职责人在被稳妥人获得稳妥金给付的情况下逃脱职责。[4]有的还以为其可使稳妥人削减丢失然后能够下降未来投保人交纳的稳妥费。[5]关于通说的功用定位,持异议的学者别离触及两个层次的问题,设置代位权的意图和能否到达设置的意图。有学者以为稳妥代位权的准则本体应当保存,但其功用定位有误,需求改弦更张。关于稳妥代位权的第一项功用,我国学者孙积禄以为,稳妥代位权的发作并非根据稳妥事端发作而使被稳妥人享有两层恳求权,而是以稳妥人先行补偿为条件的。如果是为完成这一功用,完全能够经过让被稳妥人只能就两层恳求权择一行使或将第三人职责作为在外不保危险来到达此意图。并且在稳妥人抛弃景象下,被稳妥人两层获益也不违反稳妥法的规则。我国学者余立力则以为,仅仅着重被稳妥人得到两层补偿的现实,却没有阐明稳妥人是否及怎么遭到丢失,这不契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关于第二项功用,孙积禄以为,稳妥人付出稳妥金而获得稳妥代位权后,能够向第三人恳求补偿,也能够抛弃,法令并不强制行使之。余立力赞同这一说法,并以为,要求该第三人直接向国家补偿,而不是由稳妥人代位求偿,相同能够达到意图。代位求偿使稳妥人在没有丢失的情况下获得第三人的补偿,构成了不当得利。关于第三项功用,稳妥人即便获得代位权,往往也因种种原因无法实践行使。就算行使,也往往不会由于危险开销的下降而把稳妥费率降下来。最终,孙提出两层保证说,其以为稳妥代位权虽不为被稳妥人供给两层补偿,但建立初衷是要为被稳妥人供给两层保证。余立力则提出稳妥人丢失发作说,其以为稳妥人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遭受了危害,因此直接对不法行为人享有危害补偿恳求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