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3:09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与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托言,经过别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报自己的身份证已丢掉。随后,江某冒充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挂号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处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吊销有关成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承认此婚姻关系无效,吊销了张某和林某的成婚挂号,收回了《成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为名字被冒用,其不能及时挂号成婚,丧失了参与单位分房的时机,一起还承受了强壮的社会压力和精力冲击,要求被告补偿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付出精力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辩论。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略了原告的名字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撑?
答:
1.是。被告为到达收取成婚证、参与单位分房的意图,使用原告身份证,冒充其身份到有关单位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已构成对原告名字权的侵略。
2.被告冒充别人身份进行成婚挂号的行为,不只直接侵略了原告的名字权,并且严峻搅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挂号的次序。一起,因为原告被别人冒名挂号成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丧失了分房时机。因而,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及补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