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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3:07
婚姻法》第48条规则:“对拒不履行有关抚养费、生活费、产业切割、遗产承继、探望子女等判定或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帮忙履行的职责。”可是须留意的是,这儿强制履行的目标只能是拒不履行帮忙职责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由于探望权纠纷案件触及人身问题,假如履行不妥,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形成严峻的损伤。因而,《适用<婚姻法>的解说(一)》第32条规则;“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帮忙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的规则,是指对拒不履行帮忙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履行。”此外,假如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有独立思考才能和知道才能,人民法院应当寻求子女的定见,假如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履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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