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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21:35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十四个滨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办理局:现对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挂号问题告诉如下:一、依据国务院同意的《工商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条例》,为确保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在我国同行业不重名,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可预先进行称号挂号。二、本告诉所称外国企业指的是在我国境外的外国本钱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指的是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参加协作开发资源的外国企业。三、外国企业处理称号挂号,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外国企业请求称号挂号,应提交以下文件:(1)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请求书(中、外文两种文本);(2)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出具的近期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的称号挂号核定后,保存期为二年。逾期仍需在我国保存称号的,可从头请求称号挂号。四、开办外商出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同意后,出资者应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受托挂号机关)请求拟办的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挂号。出资者请求称号挂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出资者负责人签署的请求书;(2)开办外商出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其同意文件;(3)出资者各自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受托挂号机关检查后,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定。外商出资企业挂号的称号,保存期为一年。在保存期内不请求企业挂号,其挂号的称号天然失效。在保存期内不请求企业挂号而仍需保存挂号的称号,可请求延伸保存期,延伸的保存期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延伸的保存期内仍不请求企业挂号的,其挂号的称号天然失效。五、广东、福建省,各经济特区、十四个滨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挂号,应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承认,方可核定。六、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定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挂号后,别离向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受托挂号机关宣布称号挂号核准告诉书。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挂号保存期从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定之日起核算。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处理称号挂号,应填写称号挂号表,交纳称号挂号费三百元人民币。七、外商出资企业不得冠以国家联名、国家与区域联名(例如中美、中日、中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外资项目开办的外商出资企业不得冠以“我国”、“中华”字样。国务院各部、委、局的使用外资项目开办的外商出资企业拟冠以“我国”、“中华”字样,需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定。外商出资企业请求中文称号,一起也能够请求外文称号。对称号字号为国家或区域联名简称的外文称号应音译,不得意译,例如:华美……公。八、外国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未处理企业挂号的,不得以核定的或其他称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九、华裔、港澳企业及其在华出资开办的企业称号挂号参照本告诉履行。十、《工商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已核准的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暂不作变化。本告诉自下达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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