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办理过户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2:48事例:
原告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停处理结案。就夫妻共有房产的切割处理,该案民事调停书载明:“A房归原告乐某一切;B房归被告顾某一切”。调停书收效后,乐某向法院恳求履行,恳求将上述A房过户给她;顾某也提出履行恳求,恳求将上述B房过户给他。对乐某和顾某的履行恳求是否能够受理?
律师剖析:
离婚案子中对夫妻一起房产作了切割处理,当事人是否能够就房产过户恳求强制履行。笔者以为上述事例中当事人的履行恳求应予受理。理由如下:
一、给付判定中当事人可就处理房子过户恳求履行
众所周知,要获得房子等不动产的一切权,只是根据交给而获得什物占有还不行,还有必要处理过户挂号手续。这是物权公示准则的要求。因此,在房子给付判定中,责任人的责任就不只是是将作为判定标的物的房子交给给权力人,因为现行房子过户挂号采纳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准则,所以责任人还应当向权力人供给处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资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子给付的判定包括了什物交给和帮忙处理过户两项责任,两项责任构成一个完好的权力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以为后一项责任是前一项责任的附随责任。
在房子给付判定中权力人在责任人回绝合作帮忙处理房子过户的情况下,是直接向房子挂号管理部分恳求处理房子过户,仍是向法院恳求履行,房子挂号管理部分再凭帮忙履行通知书处理过户呢?这一点存在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则:“在履行中,需求处理有关产业证照搬运手续的,人民法院能够向有关单位宣布帮忙履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有必要处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处理产权过户宣布帮忙履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则。假如当事人能够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挂号部分恳求处理过户,则该条规则就无从适用。并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恳求处理过户比较,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宣布帮忙履行通知书的运作形式,更能表现功率。
二、有关产业切割的裁判内容或许归于给付判定
有观念以为,已然判定书、调停书上只写明什么产业归谁一切,阐明裁判中只清晰了权力归属问题,故归于确权判定。
小编以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子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子有别。假如以为离婚案子的裁判文书上有关产业切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定,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恳求强制履行。不光不能恳求法院强制处理不动产过户,并且也不能恳求法院强制履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给。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中或许发生负面作用。
实践上,有关产业切割的裁判内容,能够别离构成确权判定或给付判定。详细为:1.详细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践占有、挂号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认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定,此刻不存在履行问题;2.详细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践占有、挂号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认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定,此刻应当以为裁判中实践上包括给付责任,权力人能够据此恳求履行;3.详细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两边一起占有、挂号在两边名下,裁判确认归其间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定。
在上述第2、3种景象中,当事人能够恳求法院强制履行动产交给、不动产移转占有及过户挂号。因此,上述事例中的权力人就房产过户恳求强制履行,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