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解除后发生意外损失是否共同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5:55
【案情】
2011年5月,王某以某修建公司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协作施工合同。开工前,两边又解除了合同,并一起向某开发公司许诺,在三天内将工地上的物品搬走。几天后,王某雇请了张某等三人搬走物品。张某在转移一铁皮柜时跌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修建公司回绝担责。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某修建公司仅仅具有与王某一起转移物品的职责,而并未雇佣张某等人转移物品,不是雇主,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某修建公司与王某具有一起转移物品的职责,关于王某承当的补偿职责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则,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第一百三十条规则: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按照上述规则,一起职责人中任一职责人施行的实行职责的行为均应视为一起作出的行为,施行行为发生的法令结果和民事职责应当一起承当。某修建公司与王某一起向某开发公司许诺将工地上的物品搬走,一起负有实行许诺的职责,王某雇请了张某等人转移物品,张某在受雇佣活动中遭到危害,王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张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到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而某修建公司虽没有雇请张某等人转移物品,但因其与王某具有一起的转移物品的职责,对王某雇请张某转移物品的行为应视为一起作出的行为,对王某实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法令结果和民事职责应一起承当。
综上,笔者以为,某修建公司与王某应对张某的危害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2011年5月,王某以某修建公司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协作施工合同。开工前,两边又解除了合同,并一起向某开发公司许诺,在三天内将工地上的物品搬走。几天后,王某雇请了张某等三人搬走物品。张某在转移一铁皮柜时跌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修建公司回绝担责。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某修建公司仅仅具有与王某一起转移物品的职责,而并未雇佣张某等人转移物品,不是雇主,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某修建公司与王某具有一起转移物品的职责,关于王某承当的补偿职责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则,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第一百三十条规则: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按照上述规则,一起职责人中任一职责人施行的实行职责的行为均应视为一起作出的行为,施行行为发生的法令结果和民事职责应当一起承当。某修建公司与王某一起向某开发公司许诺将工地上的物品搬走,一起负有实行许诺的职责,王某雇请了张某等人转移物品,张某在受雇佣活动中遭到危害,王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张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到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而某修建公司虽没有雇请张某等人转移物品,但因其与王某具有一起的转移物品的职责,对王某雇请张某转移物品的行为应视为一起作出的行为,对王某实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法令结果和民事职责应一起承当。
综上,笔者以为,某修建公司与王某应对张某的危害承当连带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