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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备案不影响互换土地合同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4:47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能够承揽土地的,而且与其他成员协商一致的,能够交流土地,为了清晰互相的权利义务,防备胶葛的发作,能够签定土地交流合同。那么,是否存案不影响交流土地合同效能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交流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存案不是交流土地合同效能的必要要件。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存案。但该规则着重的存案仅仅一种行政管理手法,不是合同收效的要件,归于管理性标准而不是效能性标准,因此,不能认为经存案为由而否定交流土地协议的效能。其次,交流土地的播种人已成为实践承揽经营权人。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从本案当事人签定的“各自担任,概不懊悔”的换田协议来看,两边交流地步对各自地步的承揽经营权利义务进行交换是长时间的,且当事人对所交流的土地实践播种多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采纳交流等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这一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变化状况。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法,存案的性质仅为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当时我国乡村土地交流存案准则尚不齐备,以未经存案为由否定交流协议的效能,不符合乡村客观实践,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乡村土地流通次序。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了承揽方依法交流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承揽地交流后改动用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则,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不能改动土地一切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可见,“不得改动农业用处”是法令关于流通土地的禁止性规则。改动农业用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揽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造行为;在承揽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损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交流土地后,前期栽培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处,不能认定为改动农业用处而导致交流无效。
交流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存案不是交流土地合同效能的必要要件。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存案。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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