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行政诉讼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3:55首例组合色彩事例为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在我国首例关于色彩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据听讼网的报导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世界上最著名的锯条制销商,其请求商标便是该公司创始的涂改在整个锯条产品上的“桔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产品的通用色彩。在窄窄的锯条上,不行能有其他商标比将整个锯条涂改上特定色彩更有明显性。因而,该公司请求商标全体具有商标的明显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为凯普曼公司请求的商标系由两种不同色彩构成的色彩组合商标,其色彩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略,一般顾客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辨认,因而,该请求商标缺少商标应有的明显性,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