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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2:23
信誉卡欺诈罪中“信誉卡”
广义的信誉卡是指银行、金融组织向信誉杰出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能够在指定的商铺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组织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处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誉凭据和付出东西。狭义的信誉卡即银行卡。
根据《银行卡事务办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公布)的规则,银行卡包括信誉卡和借记卡两种。其间,信誉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种。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必定的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誉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有必要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必定数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缺乏付出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则的信誉额度内透支的信誉卡。借记卡依照不同功用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信誉卡和借记卡的首要差异在于,前者具有透支功用,后者没有透支功用。
信誉卡欺诈罪是否包括借记卡,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支撑“否定说”的学者以为:榜首,信誉卡是商业银行事务中的一个专业术语,刑法应当根据银行法的规则以及银行事务习气来确认其意义和规模。当专业范畴的法令概念发作改动时,刑法了解应当同步,以新的法令规则为根据。第二,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用,因而不包括在信誉卡内。持“肯定说”的学者则以为,首要,我国发行的信誉卡大多是准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事务还处于发动阶段,从我国的信誉卡事务开展的实践和法令法规的规则视点剖析,借记卡应当包括在信誉卡之中。其次,在实践生活中运用最广泛的首要是借记卡,借记卡在实践数量和运用频率上要远远大于贷记卡,实践中发作借记卡欺诈的或许性要比贷记卡欺诈的或许性大的多。可见,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则实践上现已考虑到借记卡与贷记卡在功用上具有相同之处,在立法时现已将借记卡归入到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制规模之内。
笔者以为,在现行刑法未对有关信誉卡欺诈罪的详细内容作出批改之前,该罪中的信誉卡应包括借记卡。
榜首,从刑法的立法本意上了解,应将借记卡归入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制规模内。
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守时,银行事务办理活动中的借记卡就现已包括在信誉卡的规模内。我国刑法中关于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则是以银行事务办理活动中的相应行政法规为根据的,其立法本意是要将借记卡归入信誉卡欺诈罪规制的规模之内。尽管银行事务办理活动中对信誉卡的意义作了调整,但实践上只是在称号上对信誉卡进行了标准,而并没有改动其本质的内在。行政法规中对界说的改动固然有其办理工作的需求,关于往后咱们对刑法规则进行完善和批改也存在必定的学习效果。可是,这种改动不能也不该该成为影响或改动刑法立法本意的理由。
第二,从刑法的规则视点了解,应将借记卡归入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制规模内。
我国刑法规则了详细的信誉卡欺诈罪的行为方法,其间只要恶意透支不能适用借记卡运用规模,而其他如运用假造的借记卡、运用报废的借记卡、冒用别人借记卡等行为均适用于借记卡,因而借记卡欺诈或许形成与贷记卡欺诈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到借记卡与贷记卡在功用上存在许多相同之处,立法时现已把借记卡归入信誉卡欺诈罪规制的规模之内。
第三,从刑法理论上了解,应将借记卡归入信誉卡欺诈罪的规制规模内。
借记卡和贷记卡的首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透支功用,借记卡和贷记卡在其他功用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异。因而,除在恶意透支这一信誉卡欺诈形式上有所不同外,使用借记卡进行欺诈和使用贷记卡进行欺诈不该该有本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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