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1:52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挂号成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爸爸妈妈一起日子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爸爸妈妈在一起住所地缔造住宅楼1幢、附房猪舍5间。2004年1月康女因第三者联系问题与于男发作对立,夫妻和洽时达到和洽协议一份,其间载明:如康女与第三者不断绝联系则作为往后离婚的依据,假如离婚,家庭产业归儿子及于男一切,康女一无一切,一人出走。同年3月23日于男申述要求与康女离婚,因康女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法令文书后,于7月9日依法确定康女有不正当男女联系遂判定与于男离婚、婚生子随于男日子。诉讼中,于男未清晰有夫妻一起产业和家庭共有产业,故该判定未对产业进行切割。离婚后康女以为法院未对家庭共有产业进行切割。故以于男及于男爸爸妈妈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析产(什物切割或折价补偿)。
于男及其爸爸妈妈以为,康女在2004年1月夫妻和洽协议中已约好有条件的抛弃了对一起产业的切割权,离婚时约好的条件现已成果,故应驳回康女的析产恳求。
就康女与于男“夫妻和洽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条款的效能,合议庭产生了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夫妻和洽协议”是当事人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其间产业切割条款的约好十分清晰,应为合法有用。法院也是依法确定康女有不正当男女联系遂判定与于男离婚的,故约好的条件现已成果,应驳回康女的析产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且康女与于男也不是自愿到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的,因而该协议也未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该“夫妻和洽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对康女与于男没有法令约束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的要害问题是该“夫妻和洽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条款的效能应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则有两层意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并就产业切割达到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切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许附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对离婚的两边当事人都具有法令约束力。
能够看出适用该条规则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两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达到的离婚协议,此协议含有产业切割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产业切割协议。由于该条司法解说的法令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则阐明,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是自愿离婚的婚姻联系当事人免除婚姻联系的一个首要途径。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的夫妻,有必要是现已就产业切割问题达到了协议。2、依据离婚协议当事人有必要办理了离婚挂号,含有产业切割内容的协议才会发作效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其原因是由于这类合同是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假如协议只触及产业联系而与身份联系无关,则当然受《合同法》的调整。当事人如未进行离婚挂号,任何人都无法强制当事人实行免除婚姻联系这一身份联系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自愿免除婚姻联系后,协议便只触及产业联系而与身份联系无关,有关产业切割的协议才受《合同法》的调整,才干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则作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