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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4:16
【案情】
2013年2月,江某(女)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政岗位,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两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江某在应聘时现已成婚。2013年9月,外贸公司以江某隐秘婚姻状况构成诈骗为由免除了与江某的劳作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作争议裁定部分恳求劳作裁定,要求外贸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不合】
江某应聘时隐秘婚姻状况,外贸公司能否据此免除劳作合同?
第一种定见以为,江某应聘时隐秘婚姻状况,外贸公司能够据此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三条规则,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协商一致、诚笃信用的准则。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作业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在法令上处于相等位置,且劳作合同缔结的进程彻底出于当事人两边自己的志愿。劳作合同在缔结进程中,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有必要诚笃、好心地行使权力,不诈不欺,诚笃守信。一起,《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即便江某应聘时隐秘婚姻状况,外贸公司不能据此免除劳作合同。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作业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
什么是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简略来说便是实行劳作合同的才能和条件,详细一点便是学历、技术、身体状况等,当然详细状况还需详细分析。就本案而言,劳作者的婚姻状况不归于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关于财政岗位,劳作者是否成婚都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其不归于实行劳作合同才能和条件的领域。因而,劳作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有必要了解的内容,劳作者没有奉告的责任,不用照实答复。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何谓诈骗?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成心制作真相、隐秘事实真相并可能使别人误解受骗的行为。其详细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成心制作真相和隐秘事实真相。浅显来说,前者指把没有的东西弄出来制作有的真相,后者指把有的东西弄没制作没有的真相。“隐秘事实真相”
有一个条件,便是行为人有必要有奉告的责任,不然也不存在“隐秘事实真相”。因而,关于没有奉告责任的隐秘,不构成“隐秘事实真相”,也不归于“诈骗”。就本案而言,隐秘婚姻状况不构成诈骗。
退一步讲,即便隐秘婚姻状况归于诈骗,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实在意思”,可是用人单位的“实在意思”也不能违反法令的规则,不然无效。《劳作法》第三条规则,劳作者享有相等工作的权力。用人单位不能就劳作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工作轻视的行为。在本案中,外贸公司的“实在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可是外贸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令关于制止工作轻视的规则,其是无效的。因而,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外贸公司“实在意思”的景象,外贸公司与江某的劳作合同有用。
综上所述,外贸公司与江某的劳作合同有用,外贸公司不能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则免除与江某的劳作合同。所以,江某要求外贸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恳求应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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