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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登车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6:10
【案情】
    2005年11月7日,某旅行社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了一份旅行社职责稳妥合同(合同系稳妥公司制造的格局合同),合同约好:(一)在本稳妥期限且在旅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期限内,因被稳妥人的忽略或差错形成被稳妥人招待的境内外旅行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期限一年;(二)旅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期限指被稳妥人组织的国内旅行、出境旅行,职责期限从旅行者在约好的时刻登上由旅行社组织的交通工具开端,直至该次旅行完毕脱离被稳妥人组织的交通工具停止。合同签定后旅行社与某中学签定了一份厦门单飞单卧四日游的合同,时刻为2006年8月5日自火车站始发至2006年8月8日回火车站止。8月5日正午,因为旅行社未组织团体进站登车,游客胡某与其女即自行验票进站,行至火车站地下通道时,被别人撞倒形成七级伤残。旅行社补偿后,稳妥公司以胡某未登上交通工具不在职责期限内为由拒绝了旅行社的索赔要求。
    【不合】
    旅行者在登车前发生事端,稳妥公司应否理赔?
    第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不该理赔。理由是依据两边所签稳妥合同约好,旅行合同规则的稳妥职责期限以旅行者登上交通工具开端,而伤者并未登上列车,而是在过道中受伤。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该理赔。理由是:1、依据旅行合同和稳妥合同约好的职责期限能够看出伤者出险是在规则期限内;2、旅行社在登车时未组织好游人团体进站登车存在差错,且“登上由旅行社组织的交通工具开端”中的“登上”是一个动态的进程,旅客一经交通部门验票即可视为进入了交通工具,并非指一定要现已坐在座位上才干算登上。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并弥补理由如下:
    1、稳妥合同是稳妥公司事前单方面就两边权力、职责及其他事项拟定的,归于格局合同领域,同其他合同相同应当遵从公正准则来确认两边的权力职责,并且应尽量做到条款意义清晰、没有歧义。现两边就稳妥的职责期限了解上发生了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三十条之规则,假如两边对格局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两种不同解说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拟定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
    2、两边所签稳妥合同中就稳妥职责的承当已清晰约好了期限即“在本稳妥合同期限且在旅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期限内……”,而旅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期限已清晰约好是在8月5日从火车站开端至8月8日回火车站止,这说明只需旅行者到了火车站接受了旅行社交给的车票即可视为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职责现已开端;
    3、稳妥公司在合同中约好“旅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期限规模指被稳妥人组织的国内旅行、出境旅行,职责期限从旅行者在约好的时刻登上由旅行社组织的交通工具开端,直至该次旅行完毕脱离被稳妥人组织的交通工具停止”实际上现已代位行使了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的权力职责的拟定,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视为无效条款。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张晓军 罗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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