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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准征收、转用土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2:10

违法同意征收、转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土地法律法规,同意征收、转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同意征收、转用土地的主体,通常是具有公共办理功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从实践看,还包含地方党委以及党委的领导人,底层地方政府是不合法批地的首要主体。
依据《土地办理法》规则以及法律督查实践,违法同意征收、转用土地首要有以下表现方式:
1、无权同意
首要指不具有征收、转用土地批阅权的办理机关或部分(包含其负责人),私行同意征收、转用土地。如县级政府同意征收土地,依据土地办理法律法规的规则,县级政府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批阅权,因而,其行为归于违法批地。
2、越权同意
首要指具有土地批阅权的政府,逾越自己的批阅权限同意征收、转用土地。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同程度的享有土地批阅权,但假如逾越了本级政府的批阅权限同意征收、转用的,则归于越权同意。如省级政府同意征收犁地逾越三十五公顷的,即归于逾越了自己的批阅权限,归于越权同意。相同,依照法律规则,征收基本农田要由国务院同意,假如省级政府同意征收基本农田,也归于越权同意。
3、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同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办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施行用处控制的首要表现,是土地办理工作的根底。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了“三界”(即城乡建造用地规划鸿沟、扩展鸿沟和制止建造鸿沟),确认了“四区”(即答应建造区、有条件建造区、约束建造区和制止建造区)。因而,批阅行为均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来进行,不然归于违法批地。
4、违背法律规则的程序同意
土地批阅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则的程序进行,违法批地不只可能发生在“实体违法”上,也可能发生在“程序违法”上。同意征收、转用土地,除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还有必要遵从法定的批阅程序。如依照法律规则,征收乡村集体土地有必要进行“两布告、一挂号”,假如没有通过“两布告、一挂号”的程序而施行土地征收,则构成程序违法,也归于违法批地。
除了《土地办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则的四种违法批地方式外,违法批地的景象还有私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占用基本农田、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私行同意用地、没有新增建造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同意农用地转用等。
法律责任
依据《土地办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则,违法批地的同意行为无效,这是条件和根底。一起,要回收不合法同意、运用的土地,并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批地法律责任包含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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