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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4:06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法令差错责任追查准则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 自2014年1月8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局行政法令工作人员的行政法令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令,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局行政法令首要包含行政批阅、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查看、行政奖赏等详细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局行政法令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法令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杰出的政治素质,了解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法令才能;
(三)通过业务知识和法令知识训练。
第四条 行政法令人员应当严厉依照法令、法规和规章实行责任。
第五条 行政法令人员的行政法令行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事实清楚,依据充沛;
(二)适用法令正确;
(三)契合法定程序;
(四)契合职权范围;
(五)处理定论合法、恰当。
第六条 机关纪委、人事司要加强对行政法令的监督。行政法令人员因为成心或许差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一)关于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不予受理或许处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结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法令行为首要依据不足、适用法令法规差错、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处理结果显着有失公平的;
(四)逾越职权或许滥用职权的;
(五)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私行制造、供给虚伪的法令文书或许假造有关材料的;
(七)违法要求当事人实行义务的;
(八)其他有显着差错的行政法令行为。
第七条 呈现差错的行政法令人员地点部分应当对其所犯差错进行弥补,包含吊销或许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必定期限内实行法定责任、改变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 人事司能够在寻求有关部分定见后,报局领导批准,将呈现严峻差错的行政法令人员调离法令岗位。
第九条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4年7月1日印发的《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法令差错责任追查准则(试行)》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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