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了《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树立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方法》。经省政府赞同,现予以布告。
附件: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树立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方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树立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及树立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定见》(陕发〔2003〕16号)的文件精力,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脚步,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利用本钱证券市场,扩展企业直接融资,推进我省企业到境内外上市,促进我省六大特色产业和八大工业支柱产业的开展壮大,增强国有经济支柱效果和竞争能力,提高国有本钱的控制力,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和非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分立以及增资扩股。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阅后,报省人民政府赞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分立、增资扩股,以及国有企业出资参股股份有限公司须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阅赞同。
第四条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契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可所以企业法人、工作法人、天然人和境外出资者;
(二)、注册本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建大会经过;
(四)、有公司名称,并树立契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
(六)、出资方法契合规定。即发起人的出资方法可所以现金、什物、专利等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土地使用权等。
(七)、主营项目和出资方向契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树立程序
(一)、国有企业拟树立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须向省国资委请求立项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