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6: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损坏林地资源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说》的有关规则,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林地,改动被占用林地用处,在不合法占用的林地上施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栽培农作物、堆积或分泌废弃物等行为或许进行其他非林业出产、建造,形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栽培条件严峻损坏或许严峻污染,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则的“数量较大,形成林地很多损坏”,应当以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不合法占用并损坏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亩以上;
(二)不合法占用并损坏其他林地数量到达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占用并损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到达相应规则的数量规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不合法占用并损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林地,其间一项数量到达相应规则的数量规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算计到达该项规则的数量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应当以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十亩以上;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到达二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或许形成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亩以上或许本条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到达十亩以上损坏。
第三条 施行本解说第二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致使国家或许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二十亩以上;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到达四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到达六十万元以上,或许形成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十亩以上或许本条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到达二十亩以上损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应当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林地数量算计到达三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则的最贱价额规范的百分之六十;
(二)形成国有资产丢失价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施行本解说第四条规则的行为,形成国有资产丢失价额到达六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施行损坏林地资源违法的,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关科罪量刑规范履行。
第七条 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分。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损坏林地资源违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说》的有关规则,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林地,改动被占用林地用处,在不合法占用的林地上施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栽培农作物、堆积或分泌废弃物等行为或许进行其他非林业出产、建造,形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栽培条件严峻损坏或许严峻污染,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则的“数量较大,形成林地很多损坏”,应当以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不合法占用并损坏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亩以上;
(二)不合法占用并损坏其他林地数量到达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占用并损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到达相应规则的数量规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不合法占用并损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林地,其间一项数量到达相应规则的数量规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算计到达该项规则的数量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应当以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十亩以上;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到达二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或许形成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亩以上或许本条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到达十亩以上损坏。
第三条 施行本解说第二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致使国家或许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二十亩以上;
(二)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到达四十亩以上;
(三)不合法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到达六十万元以上,或许形成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别离或许算计到达十亩以上或许本条第(二)项规则的林地数量到达二十亩以上损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应当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林地数量算计到达三十亩以上,而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则的最贱价额规范的百分之六十;
(二)形成国有资产丢失价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施行本解说第四条规则的行为,形成国有资产丢失价额到达六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则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施行损坏林地资源违法的,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关科罪量刑规范履行。
第七条 屡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