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收据未收回重复提货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2:54
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人由于贪念而走上违法违法路途,比方有时候就会呈现提货收据未回收重复提货的状况,对此有人会问在这过程中行为人构成欺诈罪了吗?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提货收据未回收重复提货
江西省吉安市某商场批发部库房保管员杨某某,交给本商场司机李某某一张吉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出售发票提货联,托付他到该公司提运“四特”白酒200箱,计1200瓶。李某某驾驭商场一辆卡车前去提货。卡车满载只能装90箱白酒,尚有110箱“四特”白酒不能一次提完。某公司库房发货员王三泉遂开出一张110箱“四特”白酒的暂存收据,交给李某某。随后,某商场的又一辆“跃进”卡车开来公司,李某某即要求王某某将暂存的110箱白酒让“跃进”卡车装上同时带走。王某某在宣布110箱白酒后,因忽略未将交给李某某的暂存收据收讫。当晚,李某某发现发货方未将11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回收,便产生了重复提取该110箱白酒据为己有的主意。后来,李某某忧虑自己亲身提货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朋友廖定军,由廖将110箱白酒提出。李某某将这批价值9240元的白酒出售后得款7000元。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欺诈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定见以为,李某某的行为属民事法令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李在第一次提取110箱白酒时,某公司的发货员王某某违反了见单发货的准则,忘掉向李回收暂存收据,任其将110箱白酒拉走。由于王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该公司另一批110箱白酒的所有权搬运,蒙受了不该有的经济丢失,并使李不当得利。李明知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取利益,又不自动交还,归于不当得利的歹意占有。李在数天后托付别人持暂存收据提货,是有文字依据的;他把白酒出售给别人,则是对不当得利的处置。因而,对李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当得利责令其返还悉数资产或价款9240元。
本文以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欺诈罪。
(一)李某某片面上具有欺诈的成心。李明知商场托付他提运的200箱白酒现已悉数提运结束,但他发现发货方未将11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回收,便产生了使用发货方的差错,骗得某酒业公司110箱白酒的成心。这种成心与不当得利的歹意占有有着实质的差异。不当得利的歹意占有,是受害方由于自己的差错构成经济丢失,便获益方取得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依然加以承受和占有。而李某某的欺诈成心,则是在受害方(“某公司”)的实践丢失没有构成,自己也未取得实践利益的状况下构成,其意图是要采纳欺诈手法非法占有别人资产。李不敢亲身提货而托付别人提货,标明他对自己行为的损害成果是明知的,但他却期望这种成果发作。李的行为契合欺诈的片面要件。
(二)李某某在客观上施行了欺诈行为。李明知自己手中的暂存收据是一种实践交付过的有据无货的单据,但他隐秘现实本相,托付别人去重复提货,这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与不当得利也有显着差异。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有必要是不当得利人自己并无违法行为。不当得利的法令现实的呈现,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者)的差错所构成,而不是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人仅仅消极地取得利益,而不是积极自动地去攫取利益。而本案李某某的行为,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资产自动施行的。正是由于李采纳了隐秘本相的办法,蒙骗了对方,让他们自愿宣布110箱白酒,其违法意图才得以完成。因而,李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客观要件。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能够了解到,在提货收据未回收重复提货的状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现已构成了欺诈罪,所以会遭到法令的制裁。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的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一、提货收据未回收重复提货
江西省吉安市某商场批发部库房保管员杨某某,交给本商场司机李某某一张吉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出售发票提货联,托付他到该公司提运“四特”白酒200箱,计1200瓶。李某某驾驭商场一辆卡车前去提货。卡车满载只能装90箱白酒,尚有110箱“四特”白酒不能一次提完。某公司库房发货员王三泉遂开出一张110箱“四特”白酒的暂存收据,交给李某某。随后,某商场的又一辆“跃进”卡车开来公司,李某某即要求王某某将暂存的110箱白酒让“跃进”卡车装上同时带走。王某某在宣布110箱白酒后,因忽略未将交给李某某的暂存收据收讫。当晚,李某某发现发货方未将11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回收,便产生了重复提取该110箱白酒据为己有的主意。后来,李某某忧虑自己亲身提货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朋友廖定军,由廖将110箱白酒提出。李某某将这批价值9240元的白酒出售后得款7000元。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欺诈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定见以为,李某某的行为属民事法令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李在第一次提取110箱白酒时,某公司的发货员王某某违反了见单发货的准则,忘掉向李回收暂存收据,任其将110箱白酒拉走。由于王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该公司另一批110箱白酒的所有权搬运,蒙受了不该有的经济丢失,并使李不当得利。李明知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取利益,又不自动交还,归于不当得利的歹意占有。李在数天后托付别人持暂存收据提货,是有文字依据的;他把白酒出售给别人,则是对不当得利的处置。因而,对李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当得利责令其返还悉数资产或价款9240元。
本文以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欺诈罪。
(一)李某某片面上具有欺诈的成心。李明知商场托付他提运的200箱白酒现已悉数提运结束,但他发现发货方未将11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回收,便产生了使用发货方的差错,骗得某酒业公司110箱白酒的成心。这种成心与不当得利的歹意占有有着实质的差异。不当得利的歹意占有,是受害方由于自己的差错构成经济丢失,便获益方取得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依然加以承受和占有。而李某某的欺诈成心,则是在受害方(“某公司”)的实践丢失没有构成,自己也未取得实践利益的状况下构成,其意图是要采纳欺诈手法非法占有别人资产。李不敢亲身提货而托付别人提货,标明他对自己行为的损害成果是明知的,但他却期望这种成果发作。李的行为契合欺诈的片面要件。
(二)李某某在客观上施行了欺诈行为。李明知自己手中的暂存收据是一种实践交付过的有据无货的单据,但他隐秘现实本相,托付别人去重复提货,这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与不当得利也有显着差异。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有必要是不当得利人自己并无违法行为。不当得利的法令现实的呈现,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者)的差错所构成,而不是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人仅仅消极地取得利益,而不是积极自动地去攫取利益。而本案李某某的行为,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资产自动施行的。正是由于李采纳了隐秘本相的办法,蒙骗了对方,让他们自愿宣布110箱白酒,其违法意图才得以完成。因而,李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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