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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0:45
依据法令规定,辩护律师在侦办阶段能够有以下权力:
1、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协助;
2、署理申述、指控;
3、请求改变强制措施;
4、向侦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
5、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
6、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
7、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8、搜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并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办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协助;署理申述、指控;请求改变强制措施;向侦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提出定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第四十条 辩护人搜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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