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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3:06

政府是否有权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则了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五种状况,分别是:
政府是否有权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
2)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赞同的;
4)因单位吊销、拆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规划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作废的。
为施行旧城改造而需求调整运用土地,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表现,政府之所以有这个行政权力,是从公共利益来考量的。假如意图不是旧城改造,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别人谋私利,哪怕是为政府自己谋私利,政府均无权经过行使公权力的方法(回收土地运用权)来到达意图。由于这么做,无疑是使用公权力的外衣来到达一个私权力损害另一个私权力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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