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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6:22

[案情]2001年1月,王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外资服装公司作业,并同该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作合同,签定劳作合同时约好每月薪酬1000元。超初半年,该服装公司都能准时足额为王某付出薪酬,半年后因企业运营状况欠佳,接连数月拖欠职工薪酬。本年1月,两边劳作合同期满,王某调到另一家公司,该服装公司尚欠其薪酬4300元。王某屡次到服装公司索要薪酬,该公司称资金紧张,待状况好转后再发放。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月12日,王某到劳作保证信访部门反映,经信访部门与该公司联络,2月15日该公司作出答复:“因运营状况不佳,无法付出拖欠薪酬”。王某接到答复告诉后,经重复考虑于2002年6月10日向劳作裁定委提起申述。
[处理]依据王某申述书中所述状况,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王某与服装公司因薪酬付出发作争议,应自两边劳作联系停止后60日内提出。王某曾到信访部门反映此事,服装公司于2月15日作出答复,无法付出薪酬,应确定2月15日为两边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但王某于6月10日才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已超越60日的请求期限,故于6月15日做出了不予受理决议书。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本年9月1日将在我市正式实施的《青岛市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十七条还规则:“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请求期限提出请求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本案是劳作裁定实践中常常遇到的一种状况,当事人明知本身权力遭到损害,但在超越请求裁定法定期限后才提起请求,又举不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景象或其他正当理由,裁定组织只得做出不予受理决议,从近年来劳作争议受理状况看,当事人提出裁定请求中每十起就有一同超越法定裁定请求期限,因而提示广阔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当本身权力遭到损害时,要及时循定法程序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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