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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3:28
履行贰言是对案外人的一种救助办法,案外人不是案的当事人,所以对案判定决议不能得出贰言,但法院对案子的判定成果履行时危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履行贰言对案外人非常重要。那么履行贰言申请书辩论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进行回答。
履行贰言申请书辩论状
辩论人:彭××,男,1954年11月12日出世,汉族,××省××人,住××县××镇市××煤矿生活区××号。
被辩论人:欧阳××,女,1978年11月25日出世,汉族,××省××人,住××县××镇××村××组××号。
辩论人因被辩论人对(2009)攸法预执字第××号履行裁决书提出履行贰言一案,现辩论如下:
一、裁决书是法院履行行为的表现,没有违背法令规则。
本案中(2009)攸法预执字第××民事裁决书,即人民法院在履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停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履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议。另一份履行裁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调停书的履行而在履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决。尽管两份裁决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决补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辩论人所说的),康复履行时是法院履行行为的表现,没有违背法令规则。
二、被辩论人责问本案在履行过程中“将被履行人改变为欧阳××”、“履行标的物不是×××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兴办的××精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令根据,辩论人以为:
1、本案履行根据的调停书虽写了履行标的物是欧阳××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在××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揽款,但并不等于“清晰”这便是仅有的履行标的物。由于承继法规则,承继开端的时刻为被承继人逝世的时刻,而且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欧阳××因病逝世,其生前留有××县××镇××村××组××号的一栋房子及××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作承继时遗产实践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欧阳××、欧阳×××承继。其中被辩论人欧阳××承继遗产时实践价值(比例)应为140÷2÷3≈23.3(万元)。在调停书中刘××、欧阳××、欧阳×××均是被告,也就意味着三被告连带(承当一起债款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责任)归还辩论人的债务。
2、在本次履行贰言听证前,辩论人找到旷××(原××村精密化工厂,现××××精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胡××(原××村精密化工厂股东)、姜××(与被辩论人欧阳××父亲欧阳××很熟,其老婆曾在原××村精密化工厂任管帐。)了解现××××精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欧阳××名下的股金来历时,三人证明欧阳××在××公司的股金是其父亲将原××村精密化工厂与××公司协作并全体搬家而发生的。换句话说,××公司欧阳××名下的股金便是欧阳××的生前遗产,且该份遗产已由被辩论人欧阳××一人悉数承继。
因而,在履行阶段的履行裁决书将被辩论人欧阳××列为(直接改变主体)被履行人并将她在××精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万作为履行标的物有现实和法令根据。
综上,恳求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贰言,依法履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停中的交给内容,以保护法令的庄严。
此致
××人民法院
辩论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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