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3:07问:
某厂是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因运营不善导致长时间亏本,近来企业破产请求刊出。国税局在进行财政清算时,核实该企业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8万元。请问在核实企业刊出损益时,这部分留抵税额(进项税额)是否计入清算损益?
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规则:“一般交税人刊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归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假如企业处于正常运营状况,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必定的“财物”特征,能够削减其交税责任。但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力,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本钱。
企业清算是处置财物、清偿债款、投资者回收本钱的进程,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财物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归于“应交税费”的负数余额。
在企业刊出进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发作非正常丢失。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财物评价、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发作非正常丢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时,悉数财物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下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前,需以出售、抵顶债款方法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时,能够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结束的,需交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结束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作为剩下产业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归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阐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需求阐明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含“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作的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交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答应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三、企业清算时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财物,直接将剩下产业向股东分配
税务机关对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将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阐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
综上,企业刊出清算时,应考虑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不然或许呈现少计“负债清偿损益”,多缴清算企业所得税;或许被税务部分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