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亦存在未遂形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6:51
掠夺违法是否到达目的是以掠夺罪的侵略产业和人身权益两层客体的程度为规范的,既未劫得资产,亦未致人轻伤以上违法成果的是未遂。转化型掠夺违法亦能够存在未遂形状。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常识,期望能为您回答疑问。
转化型掠夺违法中亦存在未遂形状
转化型掠夺违法亦能够存在未遂形状。转化掠夺违法的一般条件是“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但并不以偷盗、欺诈、争夺等前期行为作为构成违法必定条件。
[裁判要旨]
掠夺违法是否到达目的是以掠夺罪的侵略产业和人身权益两层客体的程度为规范的,既未劫得资产,亦未致人轻伤以上违法成果的是未遂。转化型掠夺违法亦能够存在未遂形状。
案号:(2006)闸刑初字第870号
[案情]
被告人穆守金,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回族,小学文化。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穆守金犯掠夺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弥补确定穆掠夺系未遂。
被告人穆守金否定申述指控的现实,辩称自己正好路过现场,既没有偷盗,也没有殴打过民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穆守金与其同伙于2006年7月13日晚9时40分许,在上海市天目路不夜城绿洲东北角的美化坡道处,撬窃杨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元自行车时,被路人乔某发现,乔随即报告了正在值班的公安民警戴某、徐某。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穆守金正用螺丝刀和砖块撬砸自行车车锁,即上前抓捕。其间,穆挥拳击打戴某,拗戴的手臂,将其摔倒在地,后又拗徐的手和手臂,致戴某左手小指关节损害,徐某左手食指关节损害,经判定,均构成轻微伤。
[审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穆守金隐秘盗取别人资产,为抵抗抓捕当场运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依法应予惩办。穆守金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是违法未遂,可对比既遂犯依法减轻处分。被告人穆守金的辩解与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判定:被告人穆守金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东西予以没收。
判定后,被告人穆守金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案已发作法律效力。
[剖析]
本案的焦点:转化型掠夺违法中是否存在未遂形状。
一、掠夺违法侵略的是杂乱客体,即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违法是否到达目的是以掠夺罪侵略的产业和人身权益两层客体的程度为规范的,未劫得资产,亦未致人身损伤成果的是掠夺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8号《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两抢定见》)第十条规则,掠夺违法侵略的是杂乱客体,即侵略产业权利又侵略人身权利,具有劫取得资产或许构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均属掠夺既遂。一起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这一成果加剧情节之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由此能够解读出:一般掠夺罪侵略的首要客体通常是产业权利,刑法将之规则在侵略产业罪中,故应以是否抢得资产为既遂与未遂规范。即抢得资产,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资产,也没有伤人,或许没有抢到资产,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可是,当掠夺行为致人重伤或许逝世时,其社会的危害性首要表现在侵略人身权利方面,而侵略人身权利成为首要的违法客体,不管抢到资产与否,都应归于掠夺既遂。所以,该《两抢定见》是契合刑法关于违法既、未遂的构成理论,并处理了实务中许多争议问题,但未对转化型掠夺违法中是否存在未遂形状作进一步阐释。
二、转化型掠夺违法亦能够存在未遂形状。转化掠夺违法的一般条件是“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但并不以偷盗、欺诈、争夺等前期行为作为构成违法必定条件,这已在司法实务界构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88年3月16日《关于怎么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就清晰作出了规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抢定见》第五条规则再次解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转化型掠夺的条件。该条这样规则,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1)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施行上述行为的;(3)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成果的;(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可见,轻微伤以上成果是能够作为转化型掠夺违法中的转化条件的,与一般掠夺违法的既遂规范之致伤成果有必要是轻伤以上相比较,构成的“门槛”要低一些。已然施行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偷盗、欺诈、争夺三种行为,虽未到达“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成果,是能够转化型掠夺罪科罪处分的。仅仅假如没有取得资产,所施行暴力致伤成果仅为轻微伤的,依据《两抢定见》第十条规则的内容能够揣度,应属违法未遂。所以,转化型掠夺违法在必定条件下,相同是能够存在未遂形状的。该规范在转化掠夺违法中亦能适用。
结合本案剖析,穆守金正在偷盗自行车被抓,事主没有对该车失控,属未遂,且自行车过后经估价判定仅人民币56元,又未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在此景象下,为抵抗抓捕而运用暴力,致使两人轻微伤,按《两抢定见》的规则,穆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掠夺违法。因为本案被告人穆守金未劫得资产,致人身损伤的成果亦未到达轻伤以上规范,应确定为掠夺未遂。故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