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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21:41
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雇工行为的发作现已越来越频频,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简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旮旯,由此也产生了很多关于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逝世的补偿纠纷案子。
【案情】
2013年2月24日,当事人李某受雇于被告邹某、梅某配偶建房;两边口头约好工价为150元/天(包吃午饭)。在建房过程中,因被告邹某、梅某没有采纳安全防护办法,致使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建房的搭架桁条开裂,李某从高达12米的三楼上掉落受伤,被告及乡民即送当地卫生院抢救,但李某在转送县人民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事情发作后,被告邹某、梅某除向李某的家族预付3.7万元处理后事外,其他丢失未作补偿。李某的家族屡次到被告家捣乱,被告梅某兰也在抵触中被原告殴伤受伤。李某的家族诉至法院,恳求被告邹某、梅某配偶补偿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抚慰金等各项丢失共19.7万元。
【审理】
案经法庭开庭审理后,确认原告的各项丢失为18.13万元。法庭以为,被告邹某、梅某配偶雇请李某明建房,并约好工价为150元/天,李某承受雇请并到被告家从事建房的劳务活动,两边构成劳务合同联系。被告邹某华、梅某兰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纳安全防护办法,未尽安全保证职责,致使雇工李某明在施工过程中因搭架桁条开裂,从高达12米的三楼掉落,在转送县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雇主邹某、梅某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最终,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判定被告邹某、梅某补偿144347元(被告已补偿3.7万元已冲减)给原告。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第十六条规则“危害别人形成人身危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恢复开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形成逝世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因被告邹某、梅某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纳安全防护办法,致使雇员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房的搭架桁条开裂从高达12米的三楼上掉落受伤致死;被告邹某、梅某行为上具有差错,应当承当民事补偿的法律职责。所以,法庭判定被告邹某、梅某补偿原告的上述丢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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