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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保险费还未出保险单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3:55
[案情]
    2003年6月乐某某以轿车消费借款的方法向某轿车贸易运送公司购买了一辆自卸卡车,挂靠在该轿车贸易运送公司。同年6月26日乐某某为自卸卡车向某稳妥公司投保,承稳妥种及稳妥金额为:车辆丢失险9.9万元;第三者职责险20万元;车上人员险2万/座×3座;盗抢险7.92万元;火灾、爆破、自燃险9.9万元,稳妥期限自2003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04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某稳妥公司向乐某某签发了机动车辆稳妥单,一起预收了乐某某下一期的稳妥费1000元。稳妥期满后,乐某某于2004年7月22日和8月2日经过某轿车贸易运送公司先后将3000元和2560元存入某稳妥公司业务员黄某某的帐上交纳稳妥费。2004年7月23日14时10分,乐某某自卸卡车发作交通事故,致杨某某等人受伤住院,乐某某将发作交通事故的状况告诉了某稳妥公司。2004年7月26日,某稳妥公司签发了一份被稳妥人为某轿车贸易运送公司(乐某某)的机动车辆稳妥单,该稳妥单载明承稳妥种及稳妥金额为:车辆丢失险9.9万元;第三者职责险10万元;车上人员险2万/座×3座;火灾、爆破、自燃险6万元;无过失职责险5万元,稳妥期限自2004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该稳妥单未送达和奉告乐某某及某轿车贸易运送公司。乐某某因自卸卡车发作交通事故共补偿杨某某人民币170776.40元。因为某稳妥公司不予理赔,乐某某向法院申述要求某稳妥公司在第三者职责险规模付出稳妥金10776.40元。
    [不合]
    对本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某稳妥公司2004年7月26日签发稳妥单,乐某某与某稳妥公司第二期稳妥合同建立的时刻是2004年7月26日,稳妥期限自2004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而自卸卡车发作交通事故的时刻是2004年7月23日,不在稳妥期限内,某稳妥公司不能承当理赔职责,应驳回乐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乐某某与某稳妥公司第二期稳妥合同建立的时刻是2004年7月22日,某稳妥公司应在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额20万元内,对乐某某自卸卡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丢失承当稳妥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 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2003年6月26日乐某某为自卸卡车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两边签定了稳妥合同,某稳妥公司在收取乐某某稳妥费的一起,预收了乐某某下一期稳妥合同的稳妥费1000元,证明两边已就缔结下一期稳妥合同达到合意,某稳妥公司赞同在乐某某第一期稳妥合同到期后,持续为乐某某承保。2004年7月22日乐某某向某稳妥公司交款3000元,是在实行两边已达到第二期稳妥合同交纳稳妥费的行为,某稳妥公司在收到乐某某的稳妥费后,应及时签发稳妥单,但某稳妥公司无故拖延至2004年7月26日才签发稳妥单。因而,乐某某与某稳妥公司的第二期稳妥合同应自2004年7月22日建立并收效。
    2、2003年6月26日乐某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第一期稳妥合同,承保的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额为20万元,2004年7月22日乐某某交纳3000元稳妥费时,未对第一期稳妥合同的承稳妥种和稳妥金额提出改变,能够推定乐某某是按第一期稳妥合同的承稳妥种和稳妥金额续保。第三者职责险是稳妥合同中的重要险种,如要改变应当经投保人赞同。某稳妥公司在知道乐某某投保的车辆发作交通事故后,未与乐某某洽谈单独将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额由20万元改变为10万元,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应确定无效,乐某某投保第二期稳妥合同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额应确定为20万元。乐某某投保自卸卡车在稳妥期限内发作交通事故,形成第三人杨某某受伤住院,乐某某补偿杨某某经济丢失合计人民币170776.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因事发时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没有出台,2004年4月26日中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稳妥有关问题的告诉》要求各稳妥公司从5月1日起:“选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有关规则和要求。”因而,某稳妥公司应对乐某某因自卸卡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杨某某的丢失,在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20万元的规模内承当稳妥职责。乐某某申述要求某稳妥公司补偿人民币170776.40元,未超越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的规模,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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