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案例流程内容都包括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0:53
公司,陶瓷,债务,转让,股权,清偿
一、股东协作决裂,转让股权。
1.协作运营起争议。2003年3月7日,周某通过受让股权方法,入股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陶瓷公司),与伍某别离持有公司50股权,一起从事陶瓷出产运营。
但在协作过程中,伍某使用其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当,操控了陶瓷公司的出产、出售等环节。因为投入资金后却未实践参加运营,周某与伍某经常发作磨擦,两边协作根底溃散,周某遂提出退股。后来,两边屡次就怎么拆伙问题进行商洽,但一直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两边对立进一步激化。
2、转让股权退出协作。2004年2月18日,周某托付刘某律师处理其退出公司运营事宜。承受托付后,刘某律师经全面剖析有关资料,并与周某洽谈后承认处理计划: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陶瓷公司。
通过屡次互不相让的艰苦商洽之后,2004年2月24日周某与伍某达到协议,并就两边股权转让事宜,签定了《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弥补协议书》。按两边约好,周某以人民币25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陶瓷公司50股权悉数转让给伍某及其父亲。
2004年3月2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陶瓷公司股东改变为伍某及其父亲伍先生。
3.转让债务。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周某依据与伍某达到的协议,承当了陶瓷公司部分债务,与此相对应,受让了陶瓷公司人民币1198612.57元的债务。为便利追收,陶瓷公司将此债务债务直接转让给曾与周某有相关联系的佛山市名仕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名仕公司)。按约好,陶瓷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告诉各债务人向名仕公司清偿债务。别的,为保证上述受让债务可以收回,周某要求伍某对此承当连带保证职责。
二、收回债务,引发榜首宗诉讼。
陶瓷公司与名仕公司签定上述《债务转让承认书》后,陶瓷公司回绝实行告诉各债务人及时向名仕公司清偿债务,致使名仕公司债务难以得到清偿。为此,名仕公司申述到法院,要求陶瓷公司和伍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1、一审阶段。2004年5月20日,名仕公司托付刘某律师申述陶瓷公司和伍某归还债务人民币1198612.57元,禅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11号】。2004年6月22日,该案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陶瓷公司、伍某抗辩称:原意仅仅担任告诉,而非承当连带职责。刘某律师指出两边债务转让实在合法有用,伍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对债务转让协议予以承认,并与陶瓷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承当连带职责。2004年7月6日,禅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定,支撑名仕公司观念,判定陶瓷公司、伍某连带归还债务人民币1198612.57元。
2、二审阶段。2004年9月29日,陶瓷公司、伍某不服一审判定,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立案受理【(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24号】。2004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陶瓷公司、伍某上诉称:将债务转让给名仕公司,实践是依《协议书》转给周某,而周某是公司股东,股东拆分公司产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法,因而债务转让无效。
一、股东协作决裂,转让股权。
1.协作运营起争议。2003年3月7日,周某通过受让股权方法,入股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陶瓷公司),与伍某别离持有公司50股权,一起从事陶瓷出产运营。
但在协作过程中,伍某使用其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当,操控了陶瓷公司的出产、出售等环节。因为投入资金后却未实践参加运营,周某与伍某经常发作磨擦,两边协作根底溃散,周某遂提出退股。后来,两边屡次就怎么拆伙问题进行商洽,但一直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两边对立进一步激化。
2、转让股权退出协作。2004年2月18日,周某托付刘某律师处理其退出公司运营事宜。承受托付后,刘某律师经全面剖析有关资料,并与周某洽谈后承认处理计划: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陶瓷公司。
通过屡次互不相让的艰苦商洽之后,2004年2月24日周某与伍某达到协议,并就两边股权转让事宜,签定了《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弥补协议书》。按两边约好,周某以人民币25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陶瓷公司50股权悉数转让给伍某及其父亲。
2004年3月2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陶瓷公司股东改变为伍某及其父亲伍先生。
3.转让债务。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周某依据与伍某达到的协议,承当了陶瓷公司部分债务,与此相对应,受让了陶瓷公司人民币1198612.57元的债务。为便利追收,陶瓷公司将此债务债务直接转让给曾与周某有相关联系的佛山市名仕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名仕公司)。按约好,陶瓷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告诉各债务人向名仕公司清偿债务。别的,为保证上述受让债务可以收回,周某要求伍某对此承当连带保证职责。
二、收回债务,引发榜首宗诉讼。
陶瓷公司与名仕公司签定上述《债务转让承认书》后,陶瓷公司回绝实行告诉各债务人及时向名仕公司清偿债务,致使名仕公司债务难以得到清偿。为此,名仕公司申述到法院,要求陶瓷公司和伍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1、一审阶段。2004年5月20日,名仕公司托付刘某律师申述陶瓷公司和伍某归还债务人民币1198612.57元,禅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11号】。2004年6月22日,该案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陶瓷公司、伍某抗辩称:原意仅仅担任告诉,而非承当连带职责。刘某律师指出两边债务转让实在合法有用,伍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对债务转让协议予以承认,并与陶瓷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承当连带职责。2004年7月6日,禅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定,支撑名仕公司观念,判定陶瓷公司、伍某连带归还债务人民币1198612.57元。
2、二审阶段。2004年9月29日,陶瓷公司、伍某不服一审判定,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立案受理【(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24号】。2004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陶瓷公司、伍某上诉称:将债务转让给名仕公司,实践是依《协议书》转给周某,而周某是公司股东,股东拆分公司产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法,因而债务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