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4:02xxx与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xxx
被告: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6年5月30日,原、被告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好2007年5月31日交给房子,如逾期交房,被告向原告付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好如数交给房款。可是被告并未如期、按质交房,迟至2007年12月3日才检验合格。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付出违约金。另,被告在2007年5月底出具的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是伪证,咱们请求法院在档案馆调取的由被告方自己报送的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时刻为2007年12月3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7)中房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以为因气候原因、马拉松比赛等正常理由,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因而不能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7)甘民房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气候等要素归于不可抗力建立,交钥匙有必要是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才干实践交给,故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人民币44490.06元,承当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07年5月29日《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及2007年7月26日获得消防检验合格文件是合法有用的。被告安排工程竣工检验是有法律根据的,该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在交房时已向业主公示,其间B组团业主安铭皓申述我公司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已下发了(2007)甘民房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该收效判决书的内容对本案是有法定的证明效能,并确定《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消防检验合格,契合合同延期条件,可延期交房81天。被告所交给的房子契合法定交房规范,两边合同约好的交房时刻为2007年5月31日,被告建议根据合同约好,即可延至2007年8月20日交房,而且原告是没有任何丢失的,被告在合同约好的交房期限内商品房已达到了合同约好的交给条件,故被告不该承当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好《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有必要经挂号存案才干作为交房的必要条件,而原告请求法院在档案馆调取的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是用于挂号存案的,已然合同没有约好《工程竣工检验报告》有必要通过挂号存案,那么原告以2007年12月3日作为合同约好的交房条件,是短少合同根据的,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弥补协议第三条关于商品房(弥补合同第11条)约好:“买受人应按合同规则的交房时刻到出卖人售楼处或其指定的地址收取房子钥匙,出卖人不再另行书面通知。钥匙交代后,即视为房子交给。买受人未在规则时刻内处理交代手续的,除非有合法理由,视为出卖人已如期交给。”被告以为,2007年5月31日,是两边承认的交钥匙手续时刻,原告逾期不领钥匙,人为的扩展丢失,职责不在被告,被告不该承当逾期交给的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