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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一致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7:00
现在“医闹”事情层出不穷,发作医疗事故是谁都不想的,假如家族和医院发作争执,对医疗事故进行判定是常有的事,乃至有时分会判定屡次,那么,假如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不一致应该怎样办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能够帮到你。
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不一致怎样处理
(一)司法判定补强医疗事故判定
依据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矩了对发作医患胶葛的,由医学会安排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判定,而所谓医学专家基本上都是各大医院的闻名医生或学术带头人。关于这种现象,社会上戏称为 “哥们之间相互做判定”。患者一方对判定的公正性、合法性有十分大的置疑和顾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分支,医疗差错侵权行为法统领于侵权行为法。能否用司法判定替代医疗事故判定,或许说只做司法判定能否足以处理医疗侵权胶葛案件。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医疗组织关于严峻医疗过错行为的陈述或许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请求后,对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应当交由担任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医患两边洽谈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担任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法令十分不满。针对实际中无法发动判定程序的状况或许发动判定程序后医方、患方中的一方不合作导致不能做出判定结论的状况,现在审判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做法,便是一方当事人(基本上是患方)申述后,向法院提出请求做医疗事故判定,然后由法院托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判定,这样就必定能够发动医疗事故判定程序,假如患方、医方作为原、被告中的一方不合作,法院在依法告诉其参与后,拒不参与的由法院替代不参与的一方抽鉴;假如由于原、被告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做出判定结论,就应当做出其晦气的裁判。依据《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矩,医疗事故判定分为初次判定、再次判定和必要时,中华医学会能够安排疑问、杂乱并在全国有严峻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能判定作业。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初次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组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那么,在人民法院托付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的状况下,也相同应当分为以上三种状况,只不过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初次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而不是依据《法令》向医疗组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算了。依照《依据规矩》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判定部分作出的判定结论有贰言请求从头判定,提出依据证明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一)判定组织或许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判定资历的;
1、判定程序严峻违法的;
2、判定结论显着依据缺乏的;
3、经过质证确定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其他景象。对有缺点的判定结论,能够经过弥补判定、从头质证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的,不予从头判定。”这就阐明假如当事人在申述之后请求医疗事故判定,法院托付医学会进行了判定,医学会出具判定结论之后,当事人对判定结论有贰言,请求再次判定,向法院提交了再次判定请求,此刻法院要依据上述的规矩进行检查,关于符合要求的再次托付医学会进行判定,关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从头托付医学会进行判定。此刻法院现已将医疗事故判定归入司法检查之下。
(二)用司法判定替代医疗事故判定
由于判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仅仅一种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矩的七种依据之一,所以在医疗侵权行为之诉中是否有必要要有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假如没有医疗事故判定结论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令的维护呢,答案应当是必定的,所以没有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供给的其他依据,依照《依据规矩》中规矩的举证责任和举证倒置的规矩,应当相同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这个观念,就能够引申出在医疗侵权行为胶葛中,能够用司法判定替代医疗事故判定。
由此咱们能够看到,法令对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不一致的状况是有规矩的,呈现了不一致的时分作为患方不要急于一次一次的做判定,而是要经过上述的司法判定来处理。假如您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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