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0:1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对产品进行广告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我国关于虚伪宣扬行为也出台了一些处分规则,那这些处分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具体介绍我国关于虚伪宣扬行为的处分规则有哪些,期望能够协助我们!
我国关于虚伪宣扬行为的处分规则: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施行对虚伪宣扬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下同)的行政处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虚伪宣扬行为的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等相关规则。
第三条 对商业诺言或许产品的质量、制形成分、制造方法、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运营情况、售后服务等作虚伪宣扬或许作引人误解的宣扬的,罚款1.5万元。有下列现实的,应当别离核算,兼并确认罚款的根本规范:
(一)虚伪宣扬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添加5000元,今后每添加一项,添加罚款5000元;
(二)因虚伪宣扬行为而发作的运营额到达5万元的,添加罚款1万元;超越5万元的,每添加5000元,添加罚款1000元;
(三)虚伪宣扬行为连续的时刻到达三个月的,添加罚款1万元;超越三个月的,每添加1个月,添加罚款3000元;
(四)使用广告进行虚伪宣扬的,广告费用到达5000元的,添加罚款5000元;超越5000元的,每添加1000元,添加罚款2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罚款的根本规范基数上添加罚款份额,从重处分:
(一)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遭到处分后,再次施行的,添加20%;
(二)雇佣或许伙同别人进行诈骗性出售诱导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添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布告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现实、供给虚伪材料的,添加30%的罚款额;
(六)回绝监督查看,阻止执法人员进入其运营场所或许其他违法行为施行地,争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产、材料等,选用暴力手段的,添加40%的罚款额;未选用暴力手段的,添加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问询通知书》指定的时刻和地址承受问询的,添加10%的罚款额;拒不承受问询,阻扰查询的,添加20%的罚款额;
(八)不实行法定责任,经奉告后依然拒不供给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九)虚伪宣扬行为形成别人严峻损害或许引起团体投诉的,添加40%的罚款额;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景象。
有上述景象两个以上的,添加的罚款额兼并核算。
第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罚款的根本规范基数上减小罚款份额,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一)对工商机关的查看和查询活跃合作,在要求的时刻内,承受问询,照实答复问题,并供给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下调20%;
(二)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现已采纳办法自动消除违法行为结果的,下调30%;
(三)案子被查办后,采纳活跃办法消除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处理消费胶葛的,下调20%。
(四)其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景象。
有上述景象两个以上的,下调起伏兼并核算,但兼并核算的下调份额不得超越50%.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免于罚款: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现已采
取办法自动消除违法行为结果,且违法行为情节细微,应处分款在2万元以下的;
(二)其他能够免于罚款处分的景象。
第七条 需求打破本规则罚款规范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子审查委员会团体讨论决议。
第八条 分局需求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议。
第九条 本规则罚款确认的核算公式为:罚款的根本规范额(即:2万元 添加的罚款数额) 从重处分的罚款额(即:根本规范额×添加罚款的份额)-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下调额(即:根本规范额×下调的份额)。
我国关于虚伪宣扬行为的处分规则: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施行对虚伪宣扬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下同)的行政处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虚伪宣扬行为的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等相关规则。
第三条 对商业诺言或许产品的质量、制形成分、制造方法、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运营情况、售后服务等作虚伪宣扬或许作引人误解的宣扬的,罚款1.5万元。有下列现实的,应当别离核算,兼并确认罚款的根本规范:
(一)虚伪宣扬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添加5000元,今后每添加一项,添加罚款5000元;
(二)因虚伪宣扬行为而发作的运营额到达5万元的,添加罚款1万元;超越5万元的,每添加5000元,添加罚款1000元;
(三)虚伪宣扬行为连续的时刻到达三个月的,添加罚款1万元;超越三个月的,每添加1个月,添加罚款3000元;
(四)使用广告进行虚伪宣扬的,广告费用到达5000元的,添加罚款5000元;超越5000元的,每添加1000元,添加罚款2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罚款的根本规范基数上添加罚款份额,从重处分:
(一)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遭到处分后,再次施行的,添加20%;
(二)雇佣或许伙同别人进行诈骗性出售诱导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添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布告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现实、供给虚伪材料的,添加30%的罚款额;
(六)回绝监督查看,阻止执法人员进入其运营场所或许其他违法行为施行地,争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产、材料等,选用暴力手段的,添加40%的罚款额;未选用暴力手段的,添加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问询通知书》指定的时刻和地址承受问询的,添加10%的罚款额;拒不承受问询,阻扰查询的,添加20%的罚款额;
(八)不实行法定责任,经奉告后依然拒不供给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九)虚伪宣扬行为形成别人严峻损害或许引起团体投诉的,添加40%的罚款额;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景象。
有上述景象两个以上的,添加的罚款额兼并核算。
第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罚款的根本规范基数上减小罚款份额,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一)对工商机关的查看和查询活跃合作,在要求的时刻内,承受问询,照实答复问题,并供给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下调20%;
(二)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现已采纳办法自动消除违法行为结果的,下调30%;
(三)案子被查办后,采纳活跃办法消除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处理消费胶葛的,下调20%。
(四)其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景象。
有上述景象两个以上的,下调起伏兼并核算,但兼并核算的下调份额不得超越50%.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免于罚款: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现已采
取办法自动消除违法行为结果,且违法行为情节细微,应处分款在2万元以下的;
(二)其他能够免于罚款处分的景象。
第七条 需求打破本规则罚款规范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子审查委员会团体讨论决议。
第八条 分局需求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议。
第九条 本规则罚款确认的核算公式为:罚款的根本规范额(即:2万元 添加的罚款数额) 从重处分的罚款额(即:根本规范额×添加罚款的份额)-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下调额(即:根本规范额×下调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