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拒绝履行与违约完全不同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4:22
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底子违约。其间并不包含回绝实行。其实两者在必定程度上存在差异的,那么,怎么了解这方面的常识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预期违约与回绝实行之间的差异,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案情
原告、被告于9月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则:被告向原告供给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合计22万元;交货时刻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法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给4万元定金。合同缔结后,原告当即向被告交给了定金,并于5天后,与本省某纱厂缔结购销甲级皮棉的合同,合同规则原告向纱厂供给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假如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当违约职责。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宣称因为雨水过多,棉花长势欠好,不能按合同约好的数量交货。原告当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肯交货的真实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必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好的价格。原告屡次要求与被告洽谈期望被告能如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回绝。原告为避免被告向别人交给货品,遂于当年10月1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践实行,如不实践实行,则应承当双倍返还定金,补偿其赢利丢失,以及为其向纱厂付出6万元违约金的职责。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没有届实行期限,原告无权恳求被告实践实行,也不能追查被告的违约职责,只要在实行期到来今后才能够提出上述恳求。
第二种观念以为:虽然合同未届实行期,因被告已清晰标明不实行合同,因而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追查被告的违约职责是合理的。
第三种观念以为:虽然被告已构成违约,但原告不得要求被告为其向纱厂付出6万元违约金。因付出6万元违约金是归于另一合同的问题。
三、干流观念
在本案中,合同规则的实行期限为11月中旬,但被告在实行期到来之前,清晰标明不能按合同规则数量交货,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屡次要求与被告洽谈,期望被告能如期交货,却遭到被告回绝,被告行为实践上已构成预期违约。这种预期违约在民法上常常被称为“明示毁约”,它是指在实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清晰和必定地向另一方标明在实行期到来今后将不实行合同责任,且这种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标明无正当理由。已然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清晰标明要毁约,那么即便这种行为发生在实行期到来曾经,在性质上也归于一种成心违约行为
四、对预期违约与回绝实行的剖析
预期违约行为和实行期到来后的回绝实行相同,都是指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实行债款,并危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在明示毁约中,债款人已施行必定的行为,清晰地标明他将单方面撕毁合同,摆脱债款的拘谨。可见,不管债款是否已到实行期,都标明债款人已构成违约。据此,非违约方能够要求违约的弥补。
《合同法》第108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在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停止合同,而原告了解到被告不肯交货的真实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己与外市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皮棉购销合同,其价格将高于原告所出的价格,被告正是为了获取高额赢利而单方面停止合同。原告曾屡次要求与被告洽谈,期望被告能如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回绝,明显被告要求单方面毁约的行为,与在实行期到来今后的回绝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实质的差异。据此,原告有权在法院提起诉讼,取得违约弥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