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4:06[案情]:
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成婚,两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明哲保身,不得发作婚外性行为,不然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声誉损失费及精力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作男女联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申述离婚,建议夫妻平分产业的一起,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承认两边达到的忠实协议合法有用,断定某甲付出某乙“违约金”30万元。
[法院据以断定的理由]:
1、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则夫妻有忠实的职责。违约补偿的“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职责的详细化,完全契合婚姻法的准则和精力,所以应该并且能够得到法令的支撑。
2、“忠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则,也不危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边在协议中表现的是各自的实在志愿,并且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令就应该认可它。它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有用。
3、婚姻法答应夫妻两边能够自己约好产业的处理方法,具有对产业的处理权。
4、婚姻法也规则,假如因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不合法同居等差错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那么,该院这种断定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亦即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用呢?
[分析]笔者以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协议内容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可见,人身自在是法定权力而不是约好权力。因而,经过人为约好的方法来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是不合法的。与志同道合的异性自愿发作性行为,归于人身自在权之一,是一种根本权力,高于其它权力。不能由于要保护其它权力而约束这一根本权力。任何强行约束这些根本权力的行为,不管其表现形式怎么,均是违反宪法的。夫妻忠实协议,其实便是经过一纸协议,将夫妻两边一些根本人身权力特别是人身自在给予约束乃至是掠夺,就其实质而言,是违反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是不能发生法令效力的 .一起,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力,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恣意约好,亦即不能经过协议来调整。再者,从定约权的视点而言,“忠实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令答应夫妻对产业联系进行约好,但并不答应经过协议来设定人身联系。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中承认合同是否有用的条款来判别有关人身自在方面协议是不是有用,明显归于适用法令不当。
2、夫妻彼此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职责。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则的是“夫妻应当彼此忠实”,而非“有必要忠实”。“应当”意在发起,只要“有必要”才是法定职责。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社会安稳的出度动身,《婚姻法》已将严峻违反夫妻忠实职责对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的景象作了严厉而详细的罗列,即: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细微的不忠实,归于品德的调整领域,不在法令的强制调整规模之内。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在罗列之中,断定“不忠补偿”明显扩展了对法令的解说。
3、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有用,将严峻危害部分公民的根本人身自在。
应当说,夫妻两边在缔结夫妻诚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在缔结的其时,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当的当地,或许两边其时的原意都是想要保护家庭安稳,一起促进两边坚持崇高的情趣,这种协议的缔结,是与其时两边的爱情情况和品德素质分不开的,在其时,两边都想当然地以为自己能很好地按协议就事。但是,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跟着时刻的推移,两边的爱情情况和品德素质不免会发作变化,假如两边的爱情恶化了,或许一方的品德素质下降了,乃至说一方的性能力下降无法满意对方了,不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在的牢笼。假如这种协议有用,这种人就将生活在极度苦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