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4:34
[案情]李某系一家公司司理。2007年5月,公司因到一家服装厂购物,而欠下货款 24万元,并出具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欠条。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几近关闭,致使欠款到期被一拖再拖。在服装厂的屡次追讨下,2008年12月15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一张欠条:“结欠服装厂货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从2008年12月起每月付六万元,四个月内还清”。”欠条欠款人落款为李某,未加盖公司盖章。[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不该担责。因为:一方面,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别离规则:“按照法令或许法人安排规章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故李某出具欠条行为属代表行为,该法令结果应由公司承当。另一方面,李某出具还款方案时,并无包办公司债款的意思标明,李某与公司之间也没有缔结债款转让协议书,因而服装厂、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债款搬运的法定要件;再一方面,李某其时没有担保的意思,没有许诺是一般确保职责仍是连带确保职责,还款方案书也不同还款担保书,而构成担保最底子的要件便是必须有清晰的意思标明,故李某不属于担保。第二种定见则以为李某应承当付出欠款的职责。理由是:李某出具欠条,标明其已以新债款人的身份参加到公司对服装厂的债款中,构成了债款参加,公司、李某具有一起偿还欠款的职责。服装厂有权恳求公司、李某中的任何一位还款,也有权恳求他们一起还款。[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债款参加是指第三人参加到已有的债款联系中来,由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一起承当对债权人的债款。其主要法令特征为:第三人与原债款人承当同一内容的债款;第三人与原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参加既能够由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缔结。本案中:1、李某虽非债款搬运但构成债款参加。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当债款,并经债权人赞同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当债款人的债款,原债款人则脱离债的联系。很明显,李某并没有与公司达到过债款搬运协议,与服装厂之间也没有清晰否定公司的债款人位置或许让公司脱离债的联系,仅仅自愿替公司实行债款。服装厂相同没有清晰将债款搬运至李某的意思标明。即服装厂、李某、公司之间不具有债款搬运的要件。可是李某出具的欠条却已清晰:李某具有还款职责,这一职责与公司承当债款的内容是一起的;李某承当还款职责的一起并不扫除公司的职责承当,也没有波折公司的职责承当;李某、公司就该职责的承当完全能够各自实行,也能够一起实行。这些与债款参加的构成要件是一起的。2、李某虽没有供给担保但属存在债款参加。确实,服装厂其时没有让李某担保的意思,李某也没有许诺是一般确保职责仍是连带确保职责,欠条究竟不同还款担保书,故李某不属于担保。但并不能由此否定服装厂、李某的实在意思标明:李某乐意替公司还款,并许诺了详细的时刻;服装厂对此标明承受。无论是《合同法》仍是《担保法》,其底子准则之一便是契约自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只需当事人不是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不是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不是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就应当供认其效能。因为本案并不具有这些景象,也就当然有用。3、李某应当承当悉数还款职责。因为债款参加要求第三人与原债款人承当的是连带职责,连带职责的性质决议了服装厂有权恳求公司、李某中的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恳求二人一起还款。假如服装厂只恳求李某偿还欠款,是在法令规则范围内行使选择权。至于李某日后是否向公司追偿、何时追偿、以什么方法追偿,则是李某与服装厂之间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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