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5:56

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
法令意见书
致: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自:___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法令》(“《股票法令》”)及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我国证监会”)《揭露发行证券公司信息宣布的编报规矩第12号—揭露发行证券的法令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矩”)的有关规则,___律师事务所(“本所”)受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发行人”)托付,作为公司___年度A种股票发行并上市(“本次发行”)的特聘法令顾问,出具本法令意见书。
本法令意见书是依据规矩的规则及本法令意见书出具日曾经现已发作或存在的现实和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和我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宣布法令意见。
为出具本法令意见书之意图,本所依据我国现行的法令、法规、国务院证券办理部门的有关规则及本所与发行人签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令事务托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令意见书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检查判别,包含但不限于触及授权与赞同、公司主体资格、本质条件、公司的建立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构及其演化、事务、相关买卖及同业竞赛、公司的首要财物、严重债权债务、公司的严重财物改变及收买吞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正、法人管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能、征集资金运用、事务开展方针、诉讼及招股说明书法令点评等状况的文件、记载、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问询和查询。
发行人确保现已供给了本所以为出具法令意见书所必需的、实在的原始资料、副本资料或许口头证言;并确保上述文件和证言实在、精确、完好;文件上一切签字与印章实在;复印件与原件共同。
本所已严厉实行法定责任,遵从了勤勉尽责和诚笃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请求的合法、合规、实在、有用进行了充沛的核对验证,确保本法令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述及严重遗失。
本所赞同将本法令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请求揭露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令文件,随其他资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令意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本法令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意图运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意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