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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1:30

事例1、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凌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阻止,被其间一男青年殴伤被逼还手。对打时,便衣差人黄某路过,见状捉住赖的左肩,但未标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爪牙,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怎么确定?并请阐明理由。
剖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成心损伤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冲击便衣差人的行为归于设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差人的损伤行为是成心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差人是否为损害人的同伙在知道上有过错,但对便衣差人的损伤行为却是成心的,而不是过错。
(3)赖某没有知道到便衣差人的身份,片面上没有波折差人执行公事的成心,不能以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
事例2、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远的胡一起,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成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张惧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棒槌。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当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逝世。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仍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剖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则: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损害人逝世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掠夺的黄某采纳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归于正当防卫。
事例3、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素常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常常打骂优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生怕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抵挡。王兆宽说:“今日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吵醒后,愤慨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怎么科罪处分?阐明理由。
剖析:
(1)对王某、张某应以成心杀人罪科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施行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绑缚,归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行为施行的正当防卫。可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掉损害才能的情况下,王兆宽所施行的不法损害也随之完毕,王某、张某又对其施行的冲击行为,已失掉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归于过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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