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1:39
问:我公司与大路修建公司根据招投标程序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存案,在该合同中约好的胶葛处理方法是裁定。后我公司针对工程设计改变同大路公司又签定了《弥补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好的胶葛处理方法是诉讼,请问我公司同大路公司在《弥补合同》中约好的胶葛处理方法是否违背投标投标法相关规则而无效?
答:这类问题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中是常常存在的问题。咱们以为,贵公司同大路公司关于胶葛处理方法的约好并未违背投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则,故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建造工程范畴,当事人往往为了到达躲避各级修建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造工程招投标中获得竞赛优势等不正当意图,就同一修建工程项目签定“是非合同”。根据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令效能,中标合同不该再进行本质性内容改变,因而,违背上述规则签定的“黑”合同就不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改变认定为改变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可是,协议改变合同也是法令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力,比方,建造工程开工后,因设计改变、建造工程规划目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改变工期、工程价款的,不该认定为改变中标合同的本质性内容。
关于胶葛处理方法来说,是当事人针对或许发生的利益对立而预先选择的处理方法,虽然在中标合同中现已约好了特定的胶葛处理方法,可是当事人在弥补合同中改变胶葛处理方法的,不该视为改变中标合同本质牲内容,而应视为当事人所享有的改变合同的权力.人民法院应供认这种改变胶葛处理方法约好的效能。
答:这类问题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中是常常存在的问题。咱们以为,贵公司同大路公司关于胶葛处理方法的约好并未违背投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则,故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建造工程范畴,当事人往往为了到达躲避各级修建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造工程招投标中获得竞赛优势等不正当意图,就同一修建工程项目签定“是非合同”。根据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令效能,中标合同不该再进行本质性内容改变,因而,违背上述规则签定的“黑”合同就不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改变认定为改变中标合同本质性内容。可是,协议改变合同也是法令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力,比方,建造工程开工后,因设计改变、建造工程规划目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改变工期、工程价款的,不该认定为改变中标合同的本质性内容。
关于胶葛处理方法来说,是当事人针对或许发生的利益对立而预先选择的处理方法,虽然在中标合同中现已约好了特定的胶葛处理方法,可是当事人在弥补合同中改变胶葛处理方法的,不该视为改变中标合同本质牲内容,而应视为当事人所享有的改变合同的权力.人民法院应供认这种改变胶葛处理方法约好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