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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5:22

交强险法令解说:第五条【交强险事务运营主体】
第五条 中资稳妥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经保监会同意,能够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
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制度的实施,保监会有权要求稳妥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
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运营主体的规则。
《稳妥法》第11条第2款规则:“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稳妥的以外,稳妥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别人缔结稳妥合同。”这意味着,强制稳妥只能由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则,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建立强制稳妥。
本条第1款规则,中资稳妥公司经保监会同意,能够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这一规则意味着,稳妥公司要运营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有必要要获得保监会的行政答应。
近年来,我国稳妥业开展极为迅猛,依据我国参加WTO法令文件中有关稳妥业的规则,外资稳妥公司不允许运营法定稳妥事务。而我国的详细许诺减让表中的法定稳妥限于下列详细险种: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轿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依据上述规则,《法令》中规则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只能由中资产业稳妥公司运营,外资产业稳妥公司无运营资历。现在,中资产业稳妥公司依法建立后,即相应具有运营非寿险事务的资历,无须监管机关另行同意。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中资产业稳妥公司并非当然获得运营资历,有必要通过保监会的同意。这便于监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运营主体的办理,确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制度的顺畅运转。
《法令》未对保监会的同意定程序作出详细规则,但依据《行政答应法》和《中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答应实施办法》的规则,请求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完全、契合法定方式以及内容实在的请求材料,保监会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应或许不予答应的书面决议,经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 10个工作日。
本条第2款规则,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制度的实施,保监会有权要求稳妥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事务。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稳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在不过火加剧投保人担负的情况下,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端受害人敏捷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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