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转让协议究竟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6:26

2005年3月29日,付XX、黄XX与张XX签订了关于转让土地的协议,三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在协议中,约好土地转让价格为7500元/亩,转让土地2亩,合计15000元;自张方元于签订协议当日付出转让价款时,该转让土地即为其一切,转让土地上的一切权利和责任皆由张XX继承,与付XX、黄XX不再有任何关系。自两边签订协议始直到案发,张方元一向播种涉案土地。
[析案]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的土地转让协议有用。土地承揽人能够采纳转包、租借、转让等方法流通所承揽土地,虽协议中约好了涉案土地归张XX一切为无效约好,但该协议约好的其他主要内容是对土地承揽经营权作出的约好,协议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无效。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依据协议的内容看,协议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是将土地转让给张XX一切,该协议的本质便是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因其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所以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听讼网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在土地协议中,清晰约好“自张方元于签订协议当日付出转让价款时,该转让土地即为其一切,转让土地上的一切权利和责任皆由张XX继承,与付XX、黄XX不再有任何关系”。由此能够看出,该土地转让协议并非承揽经营权的转让,而是对土地一切权的转让,因该约好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则,因该规则为归于法令强制性规则,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应无效。因此,本案中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