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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具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1:35
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今后,是需求依照诚实信用的准则来实行各自的权利职责的。假如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是需求依据法律规则或许两边当事人约好承当违约职责的。那么,合同法中的违约职责与详细合同中的违约职责的联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合同法中的违约职责与详细合同中的违约职责的联系
合同法中的违约职责与详细合同中的违约职责的联系是笼统与详细的联系。
一、违约职责的特点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背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假如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关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背合同的当事人施行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背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确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好的行为或许合同职责相符合为规范,而不论行为人的片面状况怎么。
3、违约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务。因违约行为的发作,使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完成,然后损害了债务。
二、合同违约职责的品种
依据不同规范,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独违约与两边违约。两边违约,是指两边当事人别离违背了自己的合同职责。合同法第120条规则: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可见,在两边违约情况下,两边的违约职责不能彼此抵销。
2、底子违约与非底子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意图不能完成为规范,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差异在于,底子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免除的理由。
3、不实行、不完全实行与拖延实行。
4、实践违约与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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