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滥用职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6:40
行政乱用职权的首要表现形式
一、违背法定主旨。违背法定主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妥动机和意图分配致使行政行为违背法定意图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片面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意图,或虽无歹意,但因忽略、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意图与法定意图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违背法定意图和利益的成果。详细包含:(1)行政主体出于私家利益或所属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意图与法定意图不一致。(2)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要素或许没有考虑相关的要素而导致了与法定意图不一致。(3)行政主体的意图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契合法令颁发这项权力的意图。如市政府为了改善大街和交通有权强制征购土地,但如使用强制征购土地的权力以到达获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则不契合法令颁发该项职权的意图。
二、不一致的解说和翻云覆雨。不一致的解说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令概念的解说不契合该项立法的精力和价值意图,不契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详细包含:(1)前后矛盾的解说。(2)任意扩展或缩小的解说。(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令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说相违背。而翻云覆雨则是指行政主体在现实和其他状况没有改变时,因其他要素的影响,常常改换自己的建议和意图,以到达不合法的意图。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意图而随意改变,也构成权力的乱用。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实行公共责任或延迟实行公共责任。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则,假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则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则了必定的行为起伏,致使行政主体享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而在这种自在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延迟或不作为,这便归于行政乱用职权。详细景象包含:(1)行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坚持不置可否的情绪、提出相对人不能承受的条件然后延迟处理。(2)在法定期限内关于客观上需求紧迫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处理而导致相对人蒙受损失的,也视为延迟实行处理。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和乱用职权有重合的部分,对该部分应归入到行政乱用职权而予以检查。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要在程序领域享有自在裁量权的状况,才会发作不正当的程序。一般包含以下景象:(1)严峻失当的过程,包含必要过程的省掉,必要过程的倒置,任意添加过程等。(2)十分不得体的方法。(3)挑选一种司法程序替代行政程序。
五、份额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准则,针对的是自在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份额失衡详细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平:(1)对被管理人的权力作约束性的决守时,有必要考虑所约束的权力与所保护的利益之间的份额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有必要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峻性之间的对应联系。这一点已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法令化了。
关于行政乱用职权,咱们不光要加强对其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操控,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司法检查,将其归入到司法救助的领域。
一、违背法定主旨。违背法定主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妥动机和意图分配致使行政行为违背法定意图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片面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意图,或虽无歹意,但因忽略、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意图与法定意图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违背法定意图和利益的成果。详细包含:(1)行政主体出于私家利益或所属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意图与法定意图不一致。(2)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要素或许没有考虑相关的要素而导致了与法定意图不一致。(3)行政主体的意图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契合法令颁发这项权力的意图。如市政府为了改善大街和交通有权强制征购土地,但如使用强制征购土地的权力以到达获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则不契合法令颁发该项职权的意图。
二、不一致的解说和翻云覆雨。不一致的解说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令概念的解说不契合该项立法的精力和价值意图,不契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详细包含:(1)前后矛盾的解说。(2)任意扩展或缩小的解说。(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令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说相违背。而翻云覆雨则是指行政主体在现实和其他状况没有改变时,因其他要素的影响,常常改换自己的建议和意图,以到达不合法的意图。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意图而随意改变,也构成权力的乱用。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实行公共责任或延迟实行公共责任。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则,假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则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则了必定的行为起伏,致使行政主体享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而在这种自在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延迟或不作为,这便归于行政乱用职权。详细景象包含:(1)行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坚持不置可否的情绪、提出相对人不能承受的条件然后延迟处理。(2)在法定期限内关于客观上需求紧迫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处理而导致相对人蒙受损失的,也视为延迟实行处理。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和乱用职权有重合的部分,对该部分应归入到行政乱用职权而予以检查。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要在程序领域享有自在裁量权的状况,才会发作不正当的程序。一般包含以下景象:(1)严峻失当的过程,包含必要过程的省掉,必要过程的倒置,任意添加过程等。(2)十分不得体的方法。(3)挑选一种司法程序替代行政程序。
五、份额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准则,针对的是自在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份额失衡详细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平:(1)对被管理人的权力作约束性的决守时,有必要考虑所约束的权力与所保护的利益之间的份额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有必要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峻性之间的对应联系。这一点已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法令化了。
关于行政乱用职权,咱们不光要加强对其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操控,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司法检查,将其归入到司法救助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