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4:04
著名商标一般是指那些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由于著名商标的名誉较高,其标指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商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因而环绕著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多于一般商标。这种状况不只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很遍及。因而,怎么对著名商标进行确定和维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一、我国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
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开展,商标作业得到开展的一起,我国的一些著名商标在国内商场上屡次被冒充。而在世界商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令维护,这种现象不只严重地打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并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危害了顾客和商标示册厂家的权益。这正是由于著名商标自身所表现的商业价值,以及著名商标所具有的超凡的发明才干,使得著名商标愈加简单引起冒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危害。要说对著名商标的维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呈现了。《巴黎公约》第6条就规矩了对成员国著名商标予以特别的世界维护。可是,享用这种维护措施的著名商标有必要为注册商标。由于,一般只需通过注册的商标,才干获得商标专用权,得到法令的维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不具有专用的权力,不能得到专门的法令维护。并且,对注册商标的法令维护,一般也只限于经核准挂号的产品(或服务)规模之内。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施行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矩》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详细包含:(一)、制止别人注册该商标;(二)、制止别人运用著名商标;(三)、制止别人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这对一般的商标的法令维护现已足够了。可是,关于著名商标来说,就显得维护规模过小。由于假如别人将著名商标用于非相似的产品上,依照传统的理论和做法来衡量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但现实上却会导致大众的误认和误购。而在现阶段,大多数大众都是“认牌购物”。这样一来不光危害了大众的利益,还大大降低了著名商标的名誉。可见,对商标的法令维护只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定运用的商标规模是不行的。因而,扩展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给予其特别的法令维护是适当必要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就将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1)有关著名商标的规矩准则上适用于服务;(2)维护的规模准则上适用于同著名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不相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只需在这些产品或服务上的运用会暗示运用人与著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络,然后可能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遭到危害。因而,建立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准则已是燃眉之急。
二、我国现在著名商标的维护现状
1985年,我国加入了《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实践中开端维护著名商标。与此一起,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开展和变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商场上的著名商标逐步增多。由于著名商标代表着企业优秀的产品诺言,能给商标示册人和运用人带来杰出的经济效益,所以著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危害的状况远甚于一般商标。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运用别人著名商标营销自己产品的现象不断增多,直接危害了著名商标示册人的合法权益,打乱了政党的经济秩序,亟待用法令手段予以标准。因而要求维护著名商标的呼声也日益增强。为了习惯商场经济开展的需求,进一步与世界常规接轨,我国于1993年在商标立法(《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也添加了对著名商标(大众熟知商标)维护的规矩,一起在实践中留意自动维护著名商标,对一些商标采纳较遍及注册商标更为广泛的维护。可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令、法规对著名商标的维护缺少直接、体系的规矩,所以在商标办理作业实践中,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作业困难重重,维护水平不能满意我国经济开展的需求,也与世界公约的要求有必定的距离,不利于建立我国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全体形象。
在此状况下,为了标准著名商标维护作业,实在加强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从1994年就开端了拟定有关著名商标维护规章的调研和起草作业,于1996年8月发布了《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矩》,并在2000年又发布了《关于确定著名商标若干问题的告诉》,然后使著名商标的维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迹。
三、我国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准则
现在,在我国,著名商标的确定和办理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其维护准则为“个案确定,被迫维护”,其本质便是要求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上,遵从客观规律。详细而言,也便是说,在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的案子中,当事人提出商标著名的依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著名商标依据的现实和法令规矩的依据,对其进行著名商标的维护。该准则并不彻底扫除行政执法机关的确定维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自动确定。它着重行政机关的被迫确定维护,杰出个案处理,着重依据商标其时当地的著名度和案子的详细状况,进行确定判别。
2001年末,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交易组织(WTO)。我国入世为企业带来了很多的机会和应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正规章准则,标准行政行为的变革脚步。由于WTO中的一系列法令文件,除了单个条款说到企业外,绝大部分都是标准政府行为的,而最首要的功用在于标准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怎么标准、干涉办理商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矩本质是一部世界行政法典”。因而,入世对政府的应战最大、影响也最深入。详细到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上,世界交易组织所认可的世界通行常规是:怎么确定著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依据详细的状况进行确定判别。在实践中,各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采纳的也都是这种“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方式。所以,为了实施对入世的许诺,我国政府有必要标准自己的行政行为,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上采纳“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准则。何况,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维护意识淡漠,商标法令诉讼案子必然很多添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的确定是明显不行的,此外,实施“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著名商标确定准则,也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进步行政机关在相关业务中的办事效率。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8月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的规矩,确定著名商标应递送以下证明文件:⑴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⑵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3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商场占有率等)及在我国同行业的排名;⑶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或区域的出售量及区域;⑷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⑸该商标最早运用及其接连运用的时刻;⑹该商标在我国及外国或区域的注册状况;⑺该商标著名商标的其他证明文件。《规矩》还规矩了确定著名商标应契合下列条件:1、在商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即产品具有杰出的质量;2、为相关大众所熟知,即具有较高知名度;3、有必要是注册商标。我国新《商标法》第14条规矩,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业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综上所述,商标在承受请求后,对契合方式要件、证明文件完全的,将遵从:“公平、揭露、公平”的准则,在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定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确定之成果将告诉有关部门和请求人,并予以布告。经确定为著名商标的,在确定时刻三年内无须从头提出确定的请求。作为著名商标,应当在商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为相关大众所熟知,依法注册,这仅仅一般客观条件,要真实具有法令上的含义,还有必要通过必定的法定程序,由国家法定机关来确定。由于我国的商标办理作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一致担任的,因而,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办理作业也天经地义地由其担任。
四、我国著名商标维护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作为现已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建立杰出诺言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多赢利的著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喜欢”的方针。由于著名商标在广阔顾客中享有较高的名誉,其产质量量也深得顾客的信任。所以顾客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欢购买著名商标,不法之徒就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想方设法的冒充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天经地义的成为其首选方针。近几年来,从外国人的“可口可乐”、“Panasonic”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著名商标,甚至连稍有名望的新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冒充的阅历。国内大规模的出产,出售冒充的产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准则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冒充著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刻以来也是屡禁不止。可是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具有的著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恣意运用于自己出产的其它产品之上的现象,作为著名商标维护中呈现的新问题,值得让人沉思。例如:据《我国经济时报》报导,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作为近些年为在洗刷用品(洗衣粉、番笕)中展露头脚的著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出产的牙膏上也标示了“我国著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阔顾客的强烈不满。相同也是被确定为我国著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终究都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假如著名商标所有人还恣意将著名商标标示在其新开发出产的产品上,而不受任何约束,那么这关于社会大众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由于他们不可能也没责任去检查某一产品是否真的是著名产品。而相关于著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而言,广阔顾客归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知晓相关的&ld
一、我国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
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开展,商标作业得到开展的一起,我国的一些著名商标在国内商场上屡次被冒充。而在世界商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令维护,这种现象不只严重地打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并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危害了顾客和商标示册厂家的权益。这正是由于著名商标自身所表现的商业价值,以及著名商标所具有的超凡的发明才干,使得著名商标愈加简单引起冒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危害。要说对著名商标的维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呈现了。《巴黎公约》第6条就规矩了对成员国著名商标予以特别的世界维护。可是,享用这种维护措施的著名商标有必要为注册商标。由于,一般只需通过注册的商标,才干获得商标专用权,得到法令的维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不具有专用的权力,不能得到专门的法令维护。并且,对注册商标的法令维护,一般也只限于经核准挂号的产品(或服务)规模之内。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施行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矩》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详细包含:(一)、制止别人注册该商标;(二)、制止别人运用著名商标;(三)、制止别人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这对一般的商标的法令维护现已足够了。可是,关于著名商标来说,就显得维护规模过小。由于假如别人将著名商标用于非相似的产品上,依照传统的理论和做法来衡量的话,就不构成侵权。但现实上却会导致大众的误认和误购。而在现阶段,大多数大众都是“认牌购物”。这样一来不光危害了大众的利益,还大大降低了著名商标的名誉。可见,对商标的法令维护只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定运用的商标规模是不行的。因而,扩展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给予其特别的法令维护是适当必要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就将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展:(1)有关著名商标的规矩准则上适用于服务;(2)维护的规模准则上适用于同著名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不相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只需在这些产品或服务上的运用会暗示运用人与著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联络,然后可能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遭到危害。因而,建立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准则已是燃眉之急。
二、我国现在著名商标的维护现状
1985年,我国加入了《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实践中开端维护著名商标。与此一起,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开展和变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商场上的著名商标逐步增多。由于著名商标代表着企业优秀的产品诺言,能给商标示册人和运用人带来杰出的经济效益,所以著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危害的状况远甚于一般商标。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运用别人著名商标营销自己产品的现象不断增多,直接危害了著名商标示册人的合法权益,打乱了政党的经济秩序,亟待用法令手段予以标准。因而要求维护著名商标的呼声也日益增强。为了习惯商场经济开展的需求,进一步与世界常规接轨,我国于1993年在商标立法(《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也添加了对著名商标(大众熟知商标)维护的规矩,一起在实践中留意自动维护著名商标,对一些商标采纳较遍及注册商标更为广泛的维护。可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令、法规对著名商标的维护缺少直接、体系的规矩,所以在商标办理作业实践中,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作业困难重重,维护水平不能满意我国经济开展的需求,也与世界公约的要求有必定的距离,不利于建立我国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全体形象。
在此状况下,为了标准著名商标维护作业,实在加强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从1994年就开端了拟定有关著名商标维护规章的调研和起草作业,于1996年8月发布了《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矩》,并在2000年又发布了《关于确定著名商标若干问题的告诉》,然后使著名商标的维护进入了法制化的轨迹。
三、我国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准则
现在,在我国,著名商标的确定和办理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其维护准则为“个案确定,被迫维护”,其本质便是要求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上,遵从客观规律。详细而言,也便是说,在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的案子中,当事人提出商标著名的依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著名商标依据的现实和法令规矩的依据,对其进行著名商标的维护。该准则并不彻底扫除行政执法机关的确定维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自动确定。它着重行政机关的被迫确定维护,杰出个案处理,着重依据商标其时当地的著名度和案子的详细状况,进行确定判别。
2001年末,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交易组织(WTO)。我国入世为企业带来了很多的机会和应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正规章准则,标准行政行为的变革脚步。由于WTO中的一系列法令文件,除了单个条款说到企业外,绝大部分都是标准政府行为的,而最首要的功用在于标准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怎么标准、干涉办理商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矩本质是一部世界行政法典”。因而,入世对政府的应战最大、影响也最深入。详细到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上,世界交易组织所认可的世界通行常规是:怎么确定著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依据详细的状况进行确定判别。在实践中,各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采纳的也都是这种“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方式。所以,为了实施对入世的许诺,我国政府有必要标准自己的行政行为,在著名商标的确定维护上采纳“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准则。何况,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维护意识淡漠,商标法令诉讼案子必然很多添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的确定是明显不行的,此外,实施“个案确定,被迫维护“的著名商标确定准则,也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进步行政机关在相关业务中的办事效率。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8月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的规矩,确定著名商标应递送以下证明文件:⑴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⑵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3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商场占有率等)及在我国同行业的排名;⑶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或区域的出售量及区域;⑷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⑸该商标最早运用及其接连运用的时刻;⑹该商标在我国及外国或区域的注册状况;⑺该商标著名商标的其他证明文件。《规矩》还规矩了确定著名商标应契合下列条件:1、在商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即产品具有杰出的质量;2、为相关大众所熟知,即具有较高知名度;3、有必要是注册商标。我国新《商标法》第14条规矩,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业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综上所述,商标在承受请求后,对契合方式要件、证明文件完全的,将遵从:“公平、揭露、公平”的准则,在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定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确定之成果将告诉有关部门和请求人,并予以布告。经确定为著名商标的,在确定时刻三年内无须从头提出确定的请求。作为著名商标,应当在商场上享有较高的名誉,为相关大众所熟知,依法注册,这仅仅一般客观条件,要真实具有法令上的含义,还有必要通过必定的法定程序,由国家法定机关来确定。由于我国的商标办理作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一致担任的,因而,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办理作业也天经地义地由其担任。
四、我国著名商标维护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作为现已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建立杰出诺言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多赢利的著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喜欢”的方针。由于著名商标在广阔顾客中享有较高的名誉,其产质量量也深得顾客的信任。所以顾客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欢购买著名商标,不法之徒就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想方设法的冒充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天经地义的成为其首选方针。近几年来,从外国人的“可口可乐”、“Panasonic”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著名商标,甚至连稍有名望的新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冒充的阅历。国内大规模的出产,出售冒充的产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著名商标特别法令维护准则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冒充著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刻以来也是屡禁不止。可是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具有的著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恣意运用于自己出产的其它产品之上的现象,作为著名商标维护中呈现的新问题,值得让人沉思。例如:据《我国经济时报》报导,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作为近些年为在洗刷用品(洗衣粉、番笕)中展露头脚的著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出产的牙膏上也标示了“我国著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阔顾客的强烈不满。相同也是被确定为我国著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终究都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假如著名商标所有人还恣意将著名商标标示在其新开发出产的产品上,而不受任何约束,那么这关于社会大众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由于他们不可能也没责任去检查某一产品是否真的是著名产品。而相关于著名商标所有人企业而言,广阔顾客归于弱势群体,他们无从知晓相关的&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