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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8:02

一、生育妇女申领生育稳妥待遇须契合以下条件:
1.2014年10月1日今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
2.契合方针生育第一胎的;
3.契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
4.契合方针规则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许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请求资料:
(一)根本资料
1.夫妻两边的身份证明;
2.夫妻两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寓居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供给本市寓居证明(包含寓居证、暂时寓居证、村居委会出具的寓居证明、其他寓居证明);
3.夫妻两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则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许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供给上述根本资料以外,归于下列景象的,还需要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1.生育妇女契合方针生育第一胎、且自己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供给由其户籍地或许本市现寓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
未处理过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或处理过但已失效的,应先到本市现寓居地处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补办)》,或供给由其户籍地从头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
2.生育妇女契合方针生育第一胎但妊娠后流产、且自己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供给由其户籍地或许本市现寓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
未处理过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或处理过但已失效的,应先到本市现寓居地处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或供给由其户籍地从头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挂号证明。
3.生育妇女契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供给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奉告书》,或许由外省市县级或许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未处理过再生育批阅的,应当先依照规则补办再生育批阅手续,获得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或许由外省市县级或许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4.生育妇女契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应当供给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奉告书》,或许由外省市县级或许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未处理过再生育批阅的,应当先依照规则处理再生育请求批阅手续,获得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契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流产)证明》,或许由外省市县级或许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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