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9:04(一)破产资历的诈骗及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乡镇集体一切制企业法令》、《村庄集体一切制企业法令》、《私营企业暂行法令》、《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遵循定见等有关破产法律规则看,只要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在到达破产边界,没有破产妨碍时才干向人民法院恳求破产,非法人企业是不能恳求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破产资历的诈骗方法有以下两种: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别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安排。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均应以查验、确定的现实,依法承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论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则,裁决驳回其破产恳求,并奉告各债务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恳求司法部分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以挫折债款人妄图经过主体诈骗躲避债款的图谋。
2、“母体裂变、死活拨离”重新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这种状况一般也表现为两种:
其一,划小核算单位,将原破产企业部属的一个车间或部分分立成独立核算的一个甚至多个“二级法人”或“平级法人”。原破产企业尽管存在但除了所负沉重债款以外,简直无任何产业。
针对这种状况,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企业法人分立、兼并的权力义务承当准则和《乡镇集体一切制企业法令》的有关规则,依法裁决追回一切产业,同时归入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其二,使用合资、联营等方式组成新的企业法人或名为联营企业法人实为自己运营,以搬运企业产业。
针对这种状况,一是应当将恳求破产的企业所投入的产业权益,有偿转让给合资或联营的另一方,将所得价款列入破产产业;二是揭露竞卖,假如联营、合资企业的另一方不肯购买,则将破产企业投入到联营、合资企业中的财物依法进行揭露拍卖,在平等的条件下债务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认购者作为新的出资人向工商机关恳求改变联营,成为合资、联营企业的出资人;三是对无人购买破产企业投入到联营、合资企业中的财物,则应裁决将这部分财物回收作为破产产业处理。
(二)产业担保的诈骗及处理
依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物权法原理,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务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则,以典当、质押、留置的产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担保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则:“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有产业担保的债务,债务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力。”即别除权。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常遇到以下三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