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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1:08
有的离婚当事人,在和爱人后就懊悔了。当事人就来找我,以为自己在离婚时所签定的离婚协议不是自己实在意思的表明,想申述吊销最初的离婚协议。他们往往有各式各样的理由,比方,对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强逼我离婚,我出于无奈才被迫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对方有要挟行为;再比方,对方骗我说先把房子和存款给了他,离婚后过几个月容许和我再复婚,对方有诈骗行为;或许,最初的离婚协议中把都分给了他,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还要每月担负几百元孩子的抚养费,实属显失公正。他们都要求申述,改变或吊销最初和爱人签定的离婚协议,要求对夫妻共同产业从头依法切割。
面临这样的当事人,总有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想推翻最初的离婚协议,又谈何容易!固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第二款一起又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毫无疑问,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申述要求改变或吊销最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力。假如确实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状况,法院是应当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恳求往往又很难胜诉。
理由是:
一、离婚协议就证明了夫妻两边在离婚时的实在意思表明,假如不是实在的意思,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人民法院首先会推定此协议是实在合法有用的;除非有足够的依据可以推翻它。
二、原告当事人此刻要承当彻底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最初在离婚时确实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而一般的诈骗和钳制行为,是不足以推翻本来的协议的。比方,一方经常到另一方单位去喧嚷的行为,是不足以建立钳制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以显失公正为由推翻协议的。
三、即便有法定的可改变或吊销的景象,原告当事人也很难举证。一般来说,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只要当事人两边在场,要求吊销协议的一方也没有足够的依据可以支撑自己的建议。
因而,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实践操作是实践操作。王现辉律师以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夫妻两边协议离婚过程中,一定要稳重行事,在违反自己实在志愿的状况下,不行先行签字离婚,再企图在离婚后申述要求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这条路一般状况下是行不通的。别的,假如对方确实存在诈骗、钳制的景象,一定要保存相关的依据。只要在有充沛依据的状况下,才可申述要求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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