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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20:04
第二节 破产办理人的选任与职责一、破产办理人的选任破产办理人的选任方法,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由法院选任的,如日本;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选任为准则,而答应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的,如德国破产法规则,“破产办理人由法院录用”,“破产债权人能够在委任办理人的债权人会议上另选一人替代法院委任,法院可拒绝录用被选出的人”。关于破产办理人的人数,大多录用一人,也有录用多人的。如日本破产法规则,法院以为必要时,破产办理人能够选任数人。破产办理人稀有人时,一起履行其职务,经法院答应,能够分担职务。但第三人对破产办理人的意思表明,以对其数人中的一人表明即可。但是在实践中,日本很少选任复数办理人。德国破产规律规则,“办理规模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办理人。每一办理人对其业务独立办理”。关于破产办理人的身份,有的国家立法并无特别的约束。凡有行为才能者,不管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但由于破产办理人专司办理和清算业务,故以管帐师、律师,或其他知晓财务、运营、法令、经贸常识的人士为宜。也有些国家的立法,对破产办理人的任职条件作有详细的要求。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则,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供认其资历的从业人员。不具有该法要求资历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但对官方接收人不适用,其权限还有依据)。英国担任破产案子从业人员应具有的条件分为活跃和消沉两种。消沉的条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有必要是天然人;其次,须不是未经免除债款职责的破产人,不是从前法院判定宣告因犯精神病而无处理自己业务才能的人。活跃条件为参与政府供认的工作集体或从前直接请求获得工商部公布的个人执业答应。现在,这些集体或许为管帐师协会,或许为律师协会[2].法国破产程序中的办理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拟定的名单上指定,而且只能由这些人员充当办理人,法院得依职权或依请求互换办理人。现在,法国全国破产办理人约有500人左右,而且组成破产办理人行会,行会拟定有行会纪律[3].又据了解,日本法务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公布过一个训令,规则破产办理人的活跃条件为:(1)年龄在25岁以上;(2)有收拾产业的才能;(3)了解管帐业务;(4)知晓法令常识;(5)了解商业交易规则等。其消沉条件为:(1)犯重罪者;(2)拒服兵役者;(3)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日本学者还指出,即便契合破产办理人一般性资历条件的人,如与破产案子有好坏关系,或许被置疑是否能公平地履行职务的人,也不该选任之[4].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在清算组成员的发生方法和身份要求上采取了不同于国外的规则。依据《破产法》及《破产法定见》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政府财务、工商行政办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作、人事等部分和有关专业人员顶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托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另行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能够聘任必定数量的管帐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现行立法没有对清算组规则一致的活跃或消沉资历条件,此与国外破产立法大多规则应由管帐师、律师或其他适于办理破产产业的人充当破产办理人比较,差异甚大。应当说,各国根据本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明、社会心理等要素的影响,天然会有自己不同的破产程序设计和特征,乃至偏重不同的程序价值寻求。比方,由法院选任破产办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款人和社会一般人的利益,并或许使破产办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位置。但此种选任方法,又或许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求,甚而引起债权人的不满[5].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办理人,则又或许置债款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于不管。如此说来,两者结合的选任形式或许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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