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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3:54

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推动增值税准则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展开,国务院决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为确保变革施行到位,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含承受捐献、什物出资,下同)或许克己(包含改扩建、装置,下同)固定资产发作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则,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答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今后(含1月1日,下同)实践发作,并获得2009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注明的或许依据增值税扣税凭据核算的增值税税额。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域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今后发作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纳退税方法,其2008年12月31日曾经(含12月31日,下同)发作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景象征收增值税:(一)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曾经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曾经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告诉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依据财政会计准则现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作法令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景象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告诉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依照财政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后核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六、纳税人发作细则第四条规则固定资产视同出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认出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出售额。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方针和外商出资企业收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方针中止履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清晰。八、本告诉自2009年1月1日起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方针的紧急告诉》(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区域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产企业施行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开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企业确定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5〕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区域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产企业施行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区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0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区域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08〕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峻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41号)一起废止。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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