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6:47
【问题】两边未登记成婚,但现已育有一子一女,现在两边预备分隔,请问在同居联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应怎么抚育?
【律师回答】依据《婚姻法》的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
就抚育权而言,在免除同居联系时,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能够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育的法律规则,应当由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准则上应由母亲抚育,如父亲条件好,母亲赞同,也可由父亲方抚育。子女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征求子女自己的定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第三十六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律师回答】依据《婚姻法》的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
就抚育权而言,在免除同居联系时,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能够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育的法律规则,应当由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准则上应由母亲抚育,如父亲条件好,母亲赞同,也可由父亲方抚育。子女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征求子女自己的定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第三十六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