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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费用减缓办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8:30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专利费用减缓处理程序,依据《专利费用减缓方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及有关文件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请求人或许专利权人处理专利费用减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能够减缓的专利费用品种及减缓份额依照《专利费用减缓方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局令)第三条、第四条履行。
第四条 请求人或许专利权人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 个人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恳求书中照实填写自己的年收入状况,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以下简称贵阳代办处)能够要求请求人供给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个人一起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恳求书中照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状况,必要时贵阳代办处能够要求请求人供给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地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二、 单位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恳求书中,照实填写经济困难状况,并附单位所属行政辖区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三、 个人与单位一起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恳求书中照实填写自己的年收入状况,单位应当照实填写经济困难状况,并附单位所属行政辖区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四、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应当阐明恳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仍是机关团体,并阐明其经济困难状况。
五、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应依据各地实际状况拟定对费用减缓请求人经济状况的检查方法。
第五条 提出费用减缓恳求的请求人或许权利人处理专利请求费用赞助时,应附贵阳代办处制发的费用减缓批阅通知书。未在贵阳代办处处理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供给本方法第四条规则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本方法自2009年10月28日起实施,曾经的管理方法主动失效。
本方法由省知识产权局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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