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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与第三方的维修协议可以抗辩业主索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7:54
【案情】
已过八旬的老太李某2015年6月15日上午从菜市场买菜回小区预备乘电梯时不小心被绊倒,重重摔进了电梯轿厢,导致右手臂骨折。后经检查电梯发现是因电梯底部高出地上近10厘米,致使老太李某在踏入电梯内时重心不稳而被绊倒。为此,老太李某的儿子以为是因物管公司在电梯保护过程中的差错致使母亲受伤,故向物管公司提出索赔。物管公司称自己已与电梯维保公司签定了修理协议,故该补偿职责应由维保公司承当,自己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因电梯毛病致老太李某受伤物管公司应否担责?
榜首种定见以为,物管公司应承当职责。已然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办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作业、物业的保护、归纳服务、地产办理等就应依法全面履职,电梯的保护不善致小区业主受伤,物管公司依法应承当补偿职责。至于其与电梯维保公司之间的修理协议是其两边之间的协议,并不影响业主老太李某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物管公司不承当职责。已然物管公司现已与电梯维保公司签定了修理协议,就该电梯的保护职责现已托付给了电梯维保单位,物管就没有了对电梯的保护职责,故物管公司不存在差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而应由电梯维保公司承当。
【分析】
小编赞同榜首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依《物业办理条例》第二条规则:“物业办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好,对房子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修理、保护、办理,保护物业办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次序的活动。”电梯作为小区人员上下的通行东西,显着是归于小区房子的配套设备,故从界说可知,小区物管公司对电梯及场所有修理、保护、办理的职责。
第二、《物业办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供给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导致业主人身、产业安全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从物业办理的界说可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构成的是合同联系。作为合同一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好,对该电梯进行保护。因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未对电梯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小区的业主老太李某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底部高出地上近10厘米而骨折受伤,李老太的人身遭到了危害,故物业服务公司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准则,老太李某依法应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小区业主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管是合同的两边。作为小区业主的老太李某由于物管公司的未全面履约行为而形成其人身危害时,其建议的索赔目标应当是物管公司,而作为依法负有对房子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修理、保护、办理职责的物管公司就依法应承当补偿职责。至于其与电梯维保单位之间签定的电梯修理协议并不影响本案李老太对物管公司的索赔权力。而物管公司依修理协议向电梯修理单位进行追责索赔则是其与电梯修理单位之间的另一合同联系,与本案老太李某向物管公司的索赔无关。
综上,物管公司依法应对老太李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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