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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9:08
食物安全是人们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食物一旦有安全隐患,或许就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可是一些食物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那么食物监管不尽职罪在片面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罪的不尽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关于本罪的片面方面能够从这两个方面动身予以确定。
关于“玩忽职守型”的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片面方面,学界并无争议,以为其片面方面为过错,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或许导致发作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损害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可是,关于“滥用职权型”的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片面方面,学界则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滥用职权的片面心思情绪只能是直接成心;
第二种观念以为滥用职权的片面心思情绪只能是过错;
第三种观念以为滥用职权的片面心思情绪既可所以过错,也可所以直接成心;
第四种观念以为滥用职权的片面心思情绪既可所以过错,也可所以直接成心与直接成心;
第五种观念以为滥用职权的片面心思情绪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作损坏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大众对食物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任的损害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
食物监管不尽职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归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模存在身份论和公事论的争议。身份论以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是一种职务型违法,作为违法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公事论则以为,违法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应所以否从事公事来决议,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历身份;还有学者建议,应当将身份与公事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有必要具有必定的资历身份,假如不具有资历身份,则不或许从事公事,而具有资历身份的人,假如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越要素,不要求行为人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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